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263,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3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 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6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BURBERRY外套」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燕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130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BURBERRRY 服飾」1 件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白燕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130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仿冒BURBERRY外套」1 件,經鑑定結果認該貨品確屬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商品等節,有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104 年4 月8 日鑑定證明書1 紙、證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 份在卷為憑(見桃園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11301 號卷第10至18頁),足認前揭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