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282,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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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德宗
具 保 人 徐秀美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 年執聲沒字第2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秀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徐德宗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徐秀美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已於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予以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據各1 份附卷可稽。

又查,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下午3 時30分及104 年6 月2 日下午3時許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故於104 年7 月16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

另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然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7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 份、拘提報告書2 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則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可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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