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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旺生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旺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旺生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於民國102 年11月18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102 年9 月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交易字第1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2 年10月28日確定;
⑵又於102年11月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6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2 年12月2 日確定;
⑶又於103 年2 月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9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於103 年3 月17日確定;
⑷又於103 年2 月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於103 年3 月24日確定;
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7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上開⑶⑷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5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
前開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 年11月28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4 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3 月20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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