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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庭毅(原名林庭淦)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庭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庭毅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確定在案。
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6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庭毅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8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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