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怡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文怡所犯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調查表附卷可考,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
又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103 年11月17日,而附表編號2、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3 年11月17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5 月16日 │103 年6 月21日 │103 年7 月7 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3 年度毒偵緝字│103 年度偵字第15│104 年度偵字第14│
│ 查 │ │第311 號 │657 號 │54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3 年度審易字第│103 年度桃簡字第│104 年度桃簡字第│
│ 實 │ │1896號 │1375號 │149 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3 年10月22日 │103 年9 月10日 │104 年4 月22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3 年11月17日 │103 年12月8 日 │104 年7 月6 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206 號│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