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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秀惠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26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侵害「Hello Kitty 」商標權之仿冒品,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確無意圖營利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遂以102 年度偵字第226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
至前述案件中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侵害「Hello Kitty 」商標權之物品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供明在卷(詳見偵查卷第68頁),並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在卷可稽(詳見偵查卷第18至30頁),則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單獨宣告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編號│ 商標品牌 │ 商品名稱 │數量 │單位│侵害之商標│備註│
│ │ │ │ │ │註冊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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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ello Kitty 臉圖│鏡子 │60 │ 件 │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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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ello Kitty 臉圖│捲線器 │50 │ 件 │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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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ello Kitty 臉圖│收納袋 │110 │ 件 │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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