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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經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經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經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於民國103 年7月9 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103 年3 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於103 年4 月29日確定;
⑵又於103 年6 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5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103 年8 月5 日確定;
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5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受刑人於103 年7 月9 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12月8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11月24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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