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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禾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禾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禾盛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在案。
受刑人於民國103年9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禾盛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8 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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