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凱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4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凱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李凱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9 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7 月29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4 年8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於:①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1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②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16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③103 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5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④103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5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 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⑤103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3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⑥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2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揭①至④部分宣告刑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182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與上開⑤、⑥之宣告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 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4 年12月2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2月6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