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彥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彥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彥文因犯不能安全駕駛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2 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彥文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475號、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230 號判決書附卷可按。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所判處有期徒刑部分,雖已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執行完畢,惟因該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應予併罰,故在如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前,均應認上開2 罪未全部執行完畢,仍得定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 不能安全駕駛 │ 不能安全駕駛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併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
│ │罰金新臺幣20,000元│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1,000 元折算1 日。│
│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
│ │,均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註)│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刑法第185 條之3第1│
│ │項第1款 │項第1款 │
├─────┼─────────┼─────────┤
│犯罪日期 │104 年1 月17日晚間│103 年9 月1 日凌晨│
│ │8 時50分許 │2 時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4 年度速偵字│察署104 年度撤緩偵│
│及案號 │第391 號 │字第196號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
│ 事│ │230號 │1475號 │
│ 實├──┼─────────┼─────────┤
│ 審│判決│104 年2 月16日 │104 年7 月7日 │
│ │日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號│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
│ 判│ │230號 │1475號 │
│ 決├──┼─────────┼─────────┤
│ │確定│104 年3 月16日 │104 年8 月3日 │
│ │日期│ │ │
├──┴──┼─────────┼─────────┤
│ 備 │已於104 年4 月28日│ │
│ 註 │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 │
│ │畢。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