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木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526 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第2 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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