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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樂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法官「涂光慧」,應更正為法官「陳郁融」。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承審本案之合議庭陪席法官為「陳郁融」,有卷附104 年7 月22日之審判筆錄可憑(本院訴字卷,第71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法官「涂光慧」,與審判程序筆錄所載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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