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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94號
原 告 詹戴菊妹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陳登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仁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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