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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祐承
指定辯護人 梁燕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祐承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楊祐承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罪及同法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未居住於戶籍地,亦未向法院陳報新居所,有事實足認有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5 年12月16日起執行羈押,另裁定自106 年3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6 年5 月9 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5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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