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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3號
附民原 告 李孟心
附民被 告 李森林
附民被 告 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戴貴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壢交簡字第1778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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