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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鎮宏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等案件(被訴肇事遺棄部分,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雖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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