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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林子芸
被 告 賴慶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2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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