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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耀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12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耀龍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5 年11月29日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290號判決陳耀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5 年12月15日送達被告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105 年12月25日屆滿,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即於105 年12月23日即合法提出上訴,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於106 年4 月25日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而該裁定正本已於106 年5 月5 日送達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至其位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 號之住所,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足參,是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加計在途期間1 日及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發生效力,應於106 年5 月23日屆滿,然被告仍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已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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