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審訴,1415,2017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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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232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488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706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竣霖
送達代收人 謝政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竣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送達其位於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號之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即將該判決書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嗣上訴人因不服而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2 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上訴書狀僅聲明上訴,記載「該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有違誤」、「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未有具體理由,上情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章1 枚在卷可參。

嗣被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今甚久,仍未補提具體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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