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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4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立功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立功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立功與楊萬焙因址設桃園市中壢區中央里福德祠(下稱福德祠)廟產管理而生糾紛,明知楊萬焙係該里里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6 月14日上午10時2 分許,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福德祠前,以「你們這一幫人,是幫派、黑幫」等語,謾罵楊萬焙、張慶寶等人(張慶寶部分,未具告訴),足以貶損一般人對楊萬焙人格之評價。
因認被告謝立功涉犯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至於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而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三、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乃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務經嚴格之證明,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證據能力,進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然若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存在,是以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仍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則無罪之判決書無庸就所持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加以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謝立功涉嫌有前開公然侮辱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謝立功於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楊萬焙、證人吳保偵、邱淑瑛及陳昌源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2716號判決、104 年3 月15日敬啟者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偵字第00000 號、104 年度偵字第15755 號不起訴處分書暨104 年3月17日現場照片6 張等為其主要之論據。
訊據被告謝立功於本院審理時堅詞否認其有何前揭公然侮辱之行為,其辯以:伊就本件之錄音、錄影光碟有所疑問,因楊萬焙先前對於伊提起告訴係針對104 年3 月間所發生的事情,然該錄音、錄影光碟卻係在同年11月間才突然出現,伊認為該錄音、錄影光碟之內容甚為可疑。
且於104 年6 月14日伊與張慶寶、呂宏昌在福德祠因土地公之事務發生吵架之時,楊萬焙根本不在場,且縱該錄音、錄影光碟之內容確係屬實,然依法院當庭勘驗該錄音、錄影光碟可知,伊當日根本沒有辱罵楊萬焙,伊係針對在場之張慶寶等人,且伊所為「你們這一幫人,是幫派、黑幫」所指亦非針張慶寶之人,伊係指張慶寶等人於處理福德祠事務之行為就像黑幫、強盜之手段一樣,伊係在譴責張慶寶等人在土地公廟胡作非為的行為。
甚至檢察官雖起訴伊當日係有辱罵楊萬焙,然依呂宏昌於檢察官訊問時即明確表示,伊當日所為幫派、強盜等言詞並沒有針對楊萬焙即可知悉。
此外,楊萬焙、張慶寶等人就福德祠乙事之處理上,確實係如同強盜、黑幫的行為,縱認伊當日所指之對象確係包含楊萬焙,然伊所述均屬有所本,係屬善意之評論等語。
五、經查: ㈠ 楊萬焙於104 年間係擔任桃園市中壢區中央里之里長,而被告與楊萬焙、張慶寶等人,係有就位在該里之福德祠之廟產管理事務上發生糾紛等情,除據被告供稱在案,核與證人張慶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之仇恨糾紛係因修繕土地公的事情,先前為了登記廟產而成立協進會,而在協進會之前,係有先成立1 個修繕改建委員會,原先之修繕改建委員會係聘請被告之同居人劉荃惠擔任總幹事,但於協進會成立之後,協進會改選了另1 名總幹事,就因此產生意見之不合。
另楊萬焙係擔任協進會之名譽委員,而被告對於楊萬焙之前的意見有爭吵過,且渠2 人間先前也有法律訴訟之案件,被告與楊萬焙碰到,都會有反應等語;
證人劉世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土地公已經成立很久了,協進會係之後才成立,協進會就要管理土地公之財產,因此當時很多信徒都反對。
後來因為土地公失修很久,因此募款,之後募到500 萬、600 萬元,因張慶寶將該筆款項存入其自己協進會土地銀行之帳戶內,所以伊、被告等人有寫存證信函請張慶寶歸還,但張慶寶不肯,之後伊與被告等人即有聲請協調會,該次楊萬焙也有去,而協調的最後因為募款係地方的錢,所以張慶寶應該要歸還,而張慶寶也願意歸還,調解會結束要離開之時,楊萬焙就針對被告,叫被告小心一點,這件事高院也有採認。
因為楊萬焙、張慶寶等人的所作所為,被告看了不爽,被告就會跟張慶寶、楊萬焙等人在吵架之情(見105 年易字第457 號卷第23頁正面至第25頁正面、第74頁正面至第75頁背面),大致吻合;
復參之被告於104 年3 月15日,尚出具表標題為敬啟者內容之公告乙紙(見偵字卷第32頁),該份公告中更載明「楊萬焙、張慶寶入侵本祠修繕工程占了便宜」、「時至今日原本一派祥和、寧靜的本祠,被楊萬焙、張慶寶等人入侵攪的雞飛狗跳、烏煙瘴氣」等內容可資佐證,是前揭事實,洵堪認定。
㈡ 再被告於104 年6 月14日上午10時2 分許,在福德祠與證人張慶寶、呂宏昌因福德祠管理乙事而生爭執乙情,業據被告陳明在案,核與證人張慶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4 年6 月14日伊記得該日係週日,伊當時人係在土地公,而現場有伊、志工呂宏昌、被告及麵攤及麵攤之客人。
而伊每天都在那邊清掃,當時被告係騎乘腳踏車過來,就一直批評伊這票人怎麼樣,且當時係被告過來挑釁、說話,被告講伊哪裡不對的時候,伊就開始拿手機拍攝等語;
證人呂宏昌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104 年6 月14日伊有與被告在講話,當時係被告先行挑釁之情吻合(見偵字卷第105 頁;
105 年易字第457號卷第23頁背面、第24頁正面),亦堪認定。
㈢ 再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張慶寶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係其於104 年6 月14日上午10時許在福德祠與被告相遇時,其持手機所拍攝之錄音、錄影之畫面,所為之勘驗筆錄(見105 年易字第457 號卷第16頁背面至第19頁正面),可知被告斯時與張慶寶等人之交談內容如附表所示。
又被告就其即為附表所示之A之人乙節供稱在案;
另參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即稱,其於104 年6 月14日上午時確與證人呂宏昌、張慶寶等人發生衝突等語明確,而對照證人呂宏昌前於檢察官訊問時即亦稱,上開之話語,係其與被告之對談等語明確,可徵附表所示之B之人,即為證人呂宏昌無訛。
此外,參之證人張慶寶於前開本院審理時證稱,該影片係由其所拍攝之情明確,復徵之被告於該等交談內容中,提及「怎麼回事啊張慶寶」,B即覆稱,「法院已經判出來了」,則依前揭之對話內容以觀,顯見附表所示之B之人即為證人張慶寶無誤。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其就前揭由證人張慶寶所提出之錄音、錄影光碟有所疑義,其並不確定該錄音、錄影光碟之內容係否屬實云云。
然審酌被告自始即坦認其有於104 年6 月14日在福德祠與證人呂宏昌、張慶寶發生衝突,而證人張慶寶前揭所證之,其係於104 年6 月14日上午10時2分許持手機拍攝該等影像之情,復據檢察官於偵查中當庭勘驗證人張慶寶之手機畫面,並拍照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11 頁),且被告於104 年12月10日檢察官訊問時,經檢察官當庭播放前開錄影、錄音光碟,被告亦未否認該錄音、錄影資料之真實性,被告反稱其承認錄音、錄影資料內之聲音、影像係其本人等語明確(見偵字卷第98頁、第99頁);
此外,被告於本院當庭勘驗前開錄音、錄影資料並製作勘驗筆錄,被告亦稱其就該等勘驗之結果並無意見(見105 年易字第457 號卷第19頁正面);
復且,徵諸前開被告與證人呂宏昌、張慶寶之交談內容以觀,顯見渠等間交談之內容,語氣自然,且彼此間應答之內容間亦屬連貫,顯然係連續之錄音、錄影,則被告徒以證人楊萬焙就104 年6 月間所發生之事情,其係直至104 年10月、11月間始行提出前開錄音、錄影光碟有所疑義,而認該錄音、錄影之資料係屬不實,為不可採。
㈣ 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以「你們這一幫人,是幫派、黑幫」等語,謾罵楊萬焙。
對此,被告辯稱,其當時所提及「幫派、黑幫」等語係針對行為,而非個人,其當天所指之對象並非包含未在場之證人楊萬焙,其所指之對象係證人呂宏昌、張慶寶,其係指謫證人呂宏昌、張慶寶在土地公胡作非為的行為,就像是幫派及黑幫等語。
而徵諸前開本院就事發現場之錄音、錄影光碟所為之勘驗筆錄以觀,可見被告初始係向證人張慶寶表示,「你自己回去想一下,人家為什麼這樣對你,你的所作所為,1 個人有3 支功德箱之鑰匙」等語,證人張慶寶即回稱「從中央以南最猛只有你1 個」之話語後,被告旋即覆稱「只有我1 個可以對抗你們」,而在場之證人呂宏昌即回稱「對,你厲害你強啦」、「你會去關說嘛」等語,被告聽聞後旋即表示「嘿,我會去關說,你說的喔,要承認喔」、「到法院到地檢署要承認講過這句話喔,說我在法院裡面有人,我是關說的喔」等語後,證人呂宏昌再度質疑被告沒講過該等話語嗎?被告即再次回稱,其沒有說過後,證人呂宏昌再度質疑「你在里長那邊沒有講嗎?」、「講話喔」,被告即回稱「里長,楊萬焙啦」、「里長,吧餔啦」、「楊萬焙做一個里長做的那麼丟臉,被人告到判刑為止,你還不怕喔,早就警告過你了」,證人呂宏昌即回稱「不是警告,你用恐嚇的」,被告聽聞後,再次回稱「我恐嚇你什麼?我恐嚇你說法律會支持制伏你們」等語後,證人呂宏昌復稱「恐嚇我告我告到死」、「我們都是,都是里長的走狗」等語後,被告立即回稱「你僅管講沒有關係啊,到時候在法庭上敢講」乙語後,證人呂宏昌再稱「你有講你就敢要承認啊」、「你為什麼都不承認?」,而就證人呂宏昌所陳之被告曾講過證人呂宏昌等人係證人楊萬焙的走狗乙詞,均未見被告係有所直接回覆等情。
可見被告於與證人張慶寶、呂宏昌碰面之初,其係在質疑證人張慶寶關於功德箱乙事,而證人張慶寶則回稱被告最猛,旋即證人呂宏昌並在旁稱被告最厲害,有在法院認識人、有關說等語,被告則回覆其未曾講過這些話語,並要證人呂宏昌將來在法院及地檢署時,要承認其方才指稱被告在法院有關說等話語,而證人呂宏昌再次質疑被告,在里長處時,難道沒有講過前揭之話語後,被告始才提及楊萬焙作里長那麼丟臉,還被告到判刑為止等語,可徵被告初始均係與證人呂宏昌、張慶寶就土地公之功德箱乙事在爭吵,期間被告並未主動提及里長即證人楊萬焙,反係證人呂宏昌質問被告,有無向里長表示其在法院關說等語後,被告才稱證人楊萬焙擔任里長卻做到遭法院判刑。
嗣證人呂宏昌再次向被告表示,被告有對其為恐嚇之舉,被告則回稱,其並無恐嚇證人呂宏昌,其僅係表示法律會制伏證人呂宏昌等人,證人呂宏昌即表示被告曾說過其係里長的走狗,然被告就此均未有所正面回應,證人呂宏昌即向被告稱,為何不承認等語,益見所謂證人呂宏昌等人係證人楊萬焙之走狗乙事,亦係由證人呂宏昌於前開時日先行提及之。
㈤ 復且,參之前揭本院所為之勘驗筆錄所示,可見證人呂宏昌於質疑被告為何不承認其先前講過其為證人楊萬焙之走狗等話語後,被告旋稱「我說的你們那一幫人叫做幫派,黑幫,我說過的沒有錯,張慶寶在全程錄音錄影啊,我說的你們這一票人在這邊用幫派手段,張慶寶,丟臉啊張慶寶在這邊,律師很厲害嘛,很有本事嘛,想的美啦,摩都實業,郵票拿到土地公來報帳,(笑聲),錄音啊,錄再拿到法庭上放,謝立功講的,摩都實業,三百四十二塊的郵資拿到土地公來報帳,三十塊的塑膠柄的油漆費也拿來土地公報帳,這就是你張慶寶做的事,你拿去法庭放,放出來我就配合你,謝立功講的,什麼錢都敢吃誒,麻煩錄,這裡是公共場合你高興做什麼沒有人干涉你,不要在這邊胡作非為就好了,胡作非為就有人抵制你,張慶寶你還有臉在這裡喔?好丟臉喔張慶寶,你不覺得丟臉嗎?」等話語,可見被告雖指稱「你們那一幫人叫做幫派,黑幫」等語,然被告於該段話語後,被告所為之言論,均係在指稱證人張慶寶以摩都實業之342 元郵資款項,拿至土地公申報,並稱證人張慶寶該等作為係屬胡作非為之行為,而絲毫未提及有關證人楊萬焙之任何作為。
甚者,證人張慶寶聽聞被告前開所指之話語後後,即覆稱「法院都已經判出來了」,而被告旋又回稱「判出來什麼?你無罪嗎?」,證人張慶寶覆稱「對阿,你不用在抹黑了」,被告即再稱「張慶寶,楊萬焙地院判無罪,為什麼高院判他」、「還沒結束啦」等話語,而證人呂宏昌則在旁稱「去法院玩啦」、「這邊玩玩不出什麼」、「講話有擔當一點」,被告於聽聞後,再次回稱「丟臉丟到哪裡去了還敢在這邊混,被人家這樣指著鼻子罵,還敢在這邊混,有夠不要臉,三審定讞啦,二審判你沒事,三審還有,搞清楚,中華民國的憲法保護的,三審定讞你以為地院判你沒事啦?還沒有到地院咧,還只是檢察署而已」等語,顯見被告與證人張慶寶間仍就被告所指陳證人張慶寶有就摩都實業342 元之郵資,持之以土地公之款項申報乙事,彼此間發生口角爭執,期間被告雖一度提及「楊萬焙地院判無罪,為什麼高院判他」,然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即稱,因先前證人楊萬焙於福德祠募款之款項乙事進行調解時,曾因對其有恐嚇之事,而遭法院判刑確定,核與證人劉世忠前揭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吻合,復參照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2716號判決,可知被告先前曾對證人楊萬焙有於關於福德祠廟產管理之糾紛,而在進行調解之後,對被告為加害生命、身體之恫嚇言詞乙事,提起告訴,而該案於一審時係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2716號判決判處無罪,嗣經上訴後,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2716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確定在案。
復對照被告係於證人張慶寶表示,其就被告所指之摩都實業乙案已經判處無罪等語後,被告始才回稱證人楊萬焙前遭地院判處無罪,為何會遭高院判決,嗣更提及我國係採三審之制度,則以被告與證人張慶寶間該等交談之內容以觀,可見被告斯時提及楊萬焙於地院遭判處無罪,嗣遭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罪之情,其僅係告知證人張慶寶,縱證人張慶寶現遭判決無罪,然因我國訴訟制度係採三級三審制,故現仍未確定,不代表證人張慶寶沒事而已。
㈥ 是以,綜觀本院就現場錄音、錄影光碟所為之勘驗內容所示,可見被告一開始即係針對證人張慶寶就功德箱乙事,嗣係證人呂宏昌對被告表示,其在法院是否有認識的人,被告係有去關說,而被告就此均予否認,嗣證人呂宏昌再次質問被告,其先前在里長處難道沒有講過「在法院有認識的人」等類之話語後,被告始才回稱,證人楊萬焙擔任里長確做到被人提起告訴而判決確定,且向證人呂宏昌表示,其先前曾警告過證人呂宏昌,證人呂宏昌即回稱,其係遭被告恐嚇,被告則否認其有恐嚇之行為,並稱其表示要以法律制裁證人張慶寶等人,而證人呂宏昌此時更表示,被告先前有稱其係里長之走狗,然被告不承認,亦未就此回應,證人呂學昌即質疑被告為何講不承認等話語,被告此時即稱「你們那一幫人叫做幫派,黑幫」,然被告於該等話語後,其均在指謫證人張慶寶關於以土地公之款項支付郵資乙事,而經證人張慶寶回稱,其已遭判處無罪,且要被告不要再行抹黑時,被告則回稱,證人楊萬焙前遭地院判決無罪,然嗣後仍遭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罪確定,故關於證人張慶寶該案尚未確定。
已徵被告當日與證人張慶寶、呂宏昌所發生之衝突,均係被告指稱證人張慶寶就土地公之公德箱及申報摩都實業之郵資而已,均未指稱關於證人楊萬焙之事,且被告雖提及證人楊萬焙遭判決確定,然此亦係於證人呂宏昌先行提及里長後而為,且被告亦僅短暫提及證人楊萬焙遭判刑確定乙事;
甚就被告係有辱罵證人呂宏昌等人為里長之走狗乙節,亦係由證人呂宏昌所自行提出,而未見被告確有為該等之話語,被告反係直接指明證人張慶寶,並具體指稱其認為證人張慶寶所為胡作非為之事,以該等客觀情狀以觀,核與被告前開辯稱,其當日均係針對在場之證人張慶寶之情,核屬吻合。
又被告與證人張慶寶、呂宏昌為前揭交談之時,證人楊萬焙並未在場,除經被告陳稱明確外,另證人張慶寶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於104 年6 月14日事發之時,證人楊萬焙並未在場之情明確(見105 年易字第457 號卷第24頁背面),堪認被告所辯,當日證人楊萬焙並未在場乙節,核屬實情。
則以被告於104 年6 月14日上午10時2 分許,在福德祠與證人呂宏昌、張慶寶發生衝突、爭執,而於彼此交談之過程中,被告均在指責證人張慶寶關於福德祠功德箱及申報摩都實業之郵資等節,且被告雖有一度提及證人楊萬焙,然被告係於證人呂宏昌先行提及里長,被告始稱證人楊萬焙遭判刑確定,復徵諸被告該日所講述之話語中,其中與證人楊萬焙有涉者,被告亦僅有提及係遭判刑確定乙事,則與在場與被告發生衝突之人即有2 人,故被告當日所陳之「你們這一幫人,是幫派、黑幫」等語,除係針對在場之證人呂宏昌及張慶寶外,有無指射他人且包含證人楊萬焙,依前揭被告與證人呂宏昌、張慶寶所為之對談內容以觀,已非無疑。
㈦ 又證人張慶寶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於104 年6 月14日伊與呂宏昌在福德祠清掃時,被告騎乘腳踏車過來,就在該處嚷嚷,一直批評伊這票人怎麼樣,說係楊里長帶來魚肉鄉民、黑幫,稱伊胡作非為,而伊現場目擊的狀況,伊可以辨識出被告前開之言詞係針對包含伊、呂宏昌及里長,被告稱伊、呂宏昌係里長所帶領的狗云云(見105 年易字第457 號卷第23頁背面、第24頁正面)。
而依證人張慶寶前開於本院審理時所證之情,可見其係證稱,被告批評楊里長係來魚肉鄉民,且稱其係里長帶領之走狗云云,然對照前開本院就現場之錄音、錄影所為之勘驗筆錄所示,顯見被告當時根本未提及證人楊萬焙係有帶領證人張慶寶等人魚肉鄉民;
甚斯時被告亦未提及任何關乎證人呂宏昌、張慶寶係證人楊萬焙所帶領之走狗,反係證人呂宏昌自行提及此情,證人張慶寶該等證述之情,顯與上開勘驗筆錄所彰顯之客觀情狀,顯然迥異,洵無可採。
另參之證人呂宏昌前經檢察官當庭播放現場之錄音、錄影光碟後,嗣經檢察官訊問,其尚證稱:當天係伊與被告間之對話。
當時係被告先行挑釁。
至於當天為何會扯到里長的部分,係因被告稱里長判有罪,被告在挑釁,被告有張貼相關之判決在土地公廟後。
而被告於6 月14日後面所講到之伊這幫人叫幫派、黑幫,與里長並無關係,被告並沒有提到里長,里長也沒有管土地公的之事,被告是另外罵里長的,被告當天沒有講到里長,被告只有說里長被其告上法院等語明確(見偵字卷第105 頁),是依證人呂宏昌前揭所陳情節,可見其係證稱,被告於104 年6 月14日予其發生爭執之時,被告所為之「你們這幫人叫幫派、黑幫」等話語時,並未針對證人楊萬焙,而與證人楊萬焙無涉,當日被告就關乎證人楊萬焙之事,亦僅提及遭其告上法院之情。
而審酌證人呂宏昌前開證述情節,除核與本院就案發現場之錄音、錄影光碟所為之勘驗筆錄中所顯現之客觀情狀吻合;
復依被告及證人呂宏昌前揭於104 年6 月14日之交談內容以觀,顯見渠2 人平時互動不睦、屢因福德祠之事而生衝突,衡情證人呂宏昌又豈有恣意為不實之證詞而迴護被告之動機與目的,惟據證人呂宏昌前開所證,可知其明確陳稱,其於上開時、地與被告發生衝突,其中被告所言之「你們這幫人叫幫派、黑幫」,並非係指證人楊萬焙,被告當日就證人楊萬焙之部分僅提及,遭其向法院提起訴訟。
則於在場之證人呂宏昌尚認於本件事發之時,被告並未指稱證人楊萬焙為黑幫、幫派,是以該等客觀情事觀之,已難認被告所指之「你們這幫人叫幫派、黑幫」,係包含並未在場之證人楊萬焙,則被告辯稱,其前揭所言,並未針對證人楊萬焙乙節,並非毫無所據。
㈧ 而審酌縱被告確因福德祠財產及管理之事務而與證人楊萬焙間屢有糾紛,然此並不等同被告因福德祠之事務而與人發生糾紛,因而有為如「你們這一幫人,是幫派、黑幫」等話語之時,被告該等話語所針對之對象即一定包含有證人楊萬焙,仍應以被告為前揭言詞時之客觀情狀及動機以觀,否則豈不等同,被告只要因福德祠之事務而對外有所反應,則其所指之對象定係包含證人楊萬焙,顯然速斷。
甚者,參之證人吳保貞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做生意之地點係離福德祠很近,伊沒有聽到被告與楊萬焙在吵架,只有聽到被告在挑釁。
而伊沒有聽過被告有講過楊萬焙仗著里長身分,在地方上胡作非為、魚肉鄉民,欺壓善良老百姓等話語;
另證人邱淑瑛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住在中央里已經30幾年了。
而因伊住處離福德祠較遠,所以伊沒有聽過被告與楊萬焙在吵架,伊也沒有聽過被告有講過楊萬焙仗著里長之身分,在地方上胡作非為,欺壓善良老百姓,是強盜頭等話語;
復證人陳源昌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沒有聽過被告與楊萬焙在爭吵,伊係沒有聽到被告親口講過楊萬焙仗著里長之身分,在地方上胡作非為、魚肉鄉民,欺壓善良老百姓,是強盜頭等話語,伊係在土地公拜拜時,有聽到別人傳話,但伊不清楚係聽到誰說的,伊不喜歡聽人家講這些事,都是鄰居在說的等語(見偵字卷第81頁至第84頁),是依證人吳寶偵、邱淑瑛前開於檢察官訊問時所證情節,可知渠2 人明確陳稱,未曾聽聞被告有稱證人楊萬焙胡作非為,係強盜頭等類之話語,另證人陳源昌雖陳稱,其有聽聞他人轉述,被告曾為證人楊萬焙係強盜頭之話語,惟證人陳源昌就其係於何時聽聞、究係聽聞何人轉述等節,均未能明確之說明,是已難認被告於本件發生前,即曾因福德祠乙事,而公然指稱證人楊萬焙非作非為,而係強盜頭。
則本件於證人楊萬焙並未在場,且被告與證人呂宏昌、張慶寶所為之對談內容以觀,被告係與渠2 人發生爭執,且過程中,被告均係具體指稱證人張慶寶係有申報郵資及功德箱之事,且當日於渠等之交談中會提及證人楊萬焙,亦係由證人呂宏昌先行提出,復被告當日為「你們這幫人叫幫派、黑幫」之話語後,旋即所為之言論均係在指謫證人張慶寶,而均未提及任何有關證人楊萬焙之事,甚當日在場之證人呂宏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稱,當日關於被告所為「你們這幫人叫幫派、黑幫」之話語並非指稱證人楊萬焙等語明確,則該等話語係否係有針對證人楊萬焙乙節,並非無疑,是被告辯稱,其當日係與證人呂宏昌、張慶寶發生爭執,其所為黑幫等話語係針對渠2 人而為之情,並非毫無所據,自無從徒憑被告與證人楊萬焙間,係有因福德祠管理乙事迭生爭執,遽而認定被告前揭話語即係針對證人楊萬焙而為,是無從認定被告係有公訴意旨所指對證人楊萬焙所為公然侮辱之犯行。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不足為被告犯罪之積極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
是依上開說明,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則本件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慈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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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告謝立功、B:張慶寶、C:呂宏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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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你自己也去回想一下,人家為什麼這樣子對你,你的所作所│
│ 為,一個人有三支那個功德箱鑰匙。 │
│B:從中央以南最猛的就是你一個。 │
│A:對對對,只有我一個,只有我一個可以對抗你們。 │
│C:嘿啦,你厲害啊你法院有認識人啊。 │
│A:對對對。 │
│C:對,你厲害你強啊。 │
│A:認識人沒有用啦。 │
│C:有,有用啦,關說嘛,你會去關說嘛。 │
│A:嘿,我會去關說,你說的喔,要承認喔。 │
│C:你也說對啊。 │
│A:你要承認喔。 │
│C:你也說對啊。 │
│A:你要承認喔。 │
│C:你也說對啊。 │
│A:到法院到地檢署的時候要承認講過這句話喔,說我在法院裡│
│ 面有人,我是關說的喔。 │
│C:你有說過啦。 │
│A:我沒有說過。 │
│C:你從來沒說過? │
│A:我沒有說過,張慶寶全程錄音,我也在錄的。 │
│C:你在里長那邊沒有講嗎? │
│A:我怎麼沒有講過? │
│C:算了,講話喔。 │
│A:里長,楊萬培啦。 │
│C:我們講話。 │
│A:里長,吧餔啦。 │
│C:喔。 │
│A:楊萬培一個里長做的那麼丟臉,被人家告到判刑為止,你還│
│ 不怕喔,(手機震動聲)早就警告過你了,早早就警告過你│
│ 們了。 │
│C:不是警告。 │
│A:一個一個。 │
│C:不是警告你是用恐嚇的。 │
│A:我恐嚇你什麼?我恐嚇你說法律會支持制服你們。 │
│C:恐嚇我告我告到死。 │
│A:恐嚇你。 │
│C:我們都是,都是里長的走狗。 │
│A:沒關係,你儘管講吧。 │
│C:對啊,你講的啊。 │
│A:你儘管講沒有關係啊,到時候在法庭上敢講(手機震動聲)│
│ 。 │
│C:你有講你就敢要承認啊。 │
│A:我說過的。 │
│C:你也要承認啊。 │
│A:嘿,對對對對對。 │
│C:你為什麼都不承認咧? │
│A:對對對對對對對。 │
│C:好了啦。 │
│A:我說的你們那一幫人叫做幫派,黑幫,我說過的沒有錯,張│
│ 慶寶在全程錄音錄影啊,我說的你們這一票人在這邊用幫派│
│ 手段,張慶寶,丟臉啊張慶寶在這邊,律師很厲害嘛,很有│
│ 本事嘛,想的美啦,摩都實業,郵票拿到土地公來報帳,(│
│ 笑聲),錄音啊,錄再拿到法庭上放,謝立功講的,摩都實│
│ 業,三百四十二塊的郵資拿到土地公來報帳,三十塊的塑膠│
│ 柄的油漆費也拿來土地公報帳,這就是你張慶寶做的事,你│
│ 拿去法庭放,放出來我就配合你,謝立功講的,什麼錢都敢│
│ 吃誒,麻煩錄,這裡是公共場合你高興做什麼沒有人干涉你│
│ ,不要在這邊胡作非為就好了,胡作非為就有人抵制你,張│
│ 慶寶你還有臉在這裡喔?好丟臉喔張慶寶,你不覺得丟臉嗎│
│ ? │
│B:誰不知臉長都不曉得啊,(聽不懂)真是的。 │
│A:(聽不懂) │
│B:誰不知到臉長都不曉得。 │
│A:對啊,馬不知臉長,猴不知屁股紅,我幫你講,你不會講我│
│ 幫你講。 │
│B:不用幫我。 │
│A:摩都實業三百四十二塊郵資是怎麼回事啊張慶寶? │
│B:法院已經判出來了。 │
│A:判出來了喔? │
│B:嘿。 │
│A:判出來什麼,你無罪嗎? │
│B:對啊,你不用再抹黑了。 │
│A:張慶寶,楊萬培,楊萬培地院判他無罪,為什麼高院判他。│
│C:你不要那麼大聲啊。 │
│A:還沒有結束啦。 │
│C:要玩進去法院。 │
│B:我跟你講啦。 │
│A:還沒有結束啦。 │
│C:去法院玩啦。 │
│A:判出來啦。 │
│C:這邊玩玩不出什麼啦。 │
│A:判出來啦(笑聲)。 │
│C:去法院玩啦。 │
│A:去法院玩? │
│C:嘿啦。 │
│A:去法院玩在這邊講的話在法院要敢承認啦。 │
│C:對啊,你也是一樣啊。 │
│A:你們相互在做偽證啊。 │
│C:你從這邊講的。 │
│A:好幾個人證明了沒有做那件事。 │
│C:講話比較有擔當一點啦。 │
│A:我本來就有擔當啊。 │
│B:狗屎啦。 │
│A:沒有關係啊。 │
│C:不知道誰說我是俗辣喔。 │
│A:我就是俗辣啊,我在那邊還是講看到你好怕啊,我怕到尿尿│
│ 咧。 │
│C:剛剛,講話。 │
│A:我怕到尿褲子了。 │
│C:從這邊講人家都有錄音,去到哪裡都有人錄音,你要講話要│
│ 有擔當一點。 │
│A:想的美咧,已經判出來了。 │
│C:你這邊吼吼不出名堂啦。 │
│A:(笑聲) │
│C:不是說你判出來就判出來了,不是法院。 │
│A:已經判出來了喔? │
│C:意思說,意思說。 │
│A:啊你張慶寶沒事喔?好戲還在後頭,張慶寶。 │
│C:意思說你法院如果認識的人判什麼你都先知道就對了啦?上│
│ 次還沒來,你這樣子意思就是說給我們合理的懷疑你就是有│
│ 認識的人。 │
│A:對啊你儘管講沒有關係啊。 │
│C:對不對。 │
│ (旁人對話) │
│A:丟臉丟到哪裡去了還敢在這邊混,被人家這樣指著鼻子罵,│
│ 還敢在這邊混,有夠不要臉,三審定讞啦,二審判你沒事,│
│ 三審還有,搞清楚,中華民國的憲法保護的,三審定讞你以│
│ 為地院判你沒事啦?還沒有到地院咧,還只是檢察署而已。│
│B:你講的算啦,好啦,你講的算,你不要從那邊呱呱叫。 │
│A:那是我講的話啊。 │
│B:不要呱呱叫啦。 │
│A:我講我的啊。 │
│B:對啊。 │
│A:你也可以講啊,沒事,判出來了(笑聲)。 │
│ (06:36-07:46旁人對話) │
│A:異想天開,幾個地方上的這樣流氓,可以在這邊為所做為,│
│ 為所欲為啦,胡作非為,大家怕你喔?偏偏謝立功就不怕你│
│ 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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