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矚重訴,8,20170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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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千任
指定辯護人 徐翊昕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千任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千任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罪,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而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係2 件殺人既遂罪,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甚為嚴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5年6 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裁定自105 年9 月24日、105 年11月24日、106 年1 月24日、106 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6 年5 月9 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5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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