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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13號
106年度訴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紫揚
被 告 邱鉦驊
被 告 賴俊宇
選任辯護人 呂宗達律師
被 告 陳仲軒
選任辯護人 李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119 號、105 年度偵字第5403、7739號)、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21971 號)及移送併辦(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105 年度偵字第11723 號),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追加起訴書、105 年度偵字第11723 號併辦意旨書及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至3 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卯○○、庚○○、未○○、陳仲軒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卯○○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庚○○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陳仲軒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 實
一、卯○○自民國104 年8 月間某日起、庚○○自104 年10月間某日起、未○○自104 年10月間某日起、陳仲軒自104 年9月間某日起,均至同年11月23日止,加入戊○○(由本院另行審結)之詐欺集團,由戊○○擔任「車手頭」,卯○○、庚○○、未○○擔任「掌機」或「回水」(即負責向取款車手收取詐騙所得款項並轉交或逕交戊○○),陳仲軒則擔任向戊○○收取款項後上繳詐欺集團成員之「回水」角色。
其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因此陷於錯誤,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交付財物(詐欺集團之分工、詐騙方式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一「詐騙方式及金額」欄所載)。
二、案經乙○○、羅秋春妹、癸○○、壬○、丑○○、辰○○、辛○○告訴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及王惠卿告訴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卯○○、庚○○、未○○及未○○之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當事人而為合法調查,本院依證據排除法則審酌各該證據,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陳仲軒及其辯護人爭執共同被告戊○○、共犯陳○澈、林○宏、蕭○毅於警詢中陳述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上開共同被告及共犯於偵訊中以實質上證人地位所為不利被告陳仲軒之供述,未經合法具結,無證據能力。
經查: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定有明文。
查,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未在監在押且經本院合法傳拘無著,此有送達回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0 號卷三第87、115 頁及反面,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0 號卷四第10至16頁反面),且共同被告戊○○尚為本院通緝中,此有卷附本院107 年桃院豪刑彥緝字第481 號通緝書為憑(見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二第13至20頁),故共同被告戊○○非因國家機關之疏失,於透過一定之法律程序或使用通常可能之方式為調查,仍不能認定其所在,即屬「現所在不明」。
又共同被告戊○○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指述被告陳仲軒為詐欺集團「回水」,此不利被告陳仲軒之陳述,與被告卯○○、共犯陳○澈、林○宏、蕭○毅之指述相符,且共同被告戊○○於詐欺集團內立於車手頭之指揮角色,對於詐欺集團分工細節當應有所知悉,可認共同被告戊○○於警詢之證述應係出於其所知所聞,且為認定犯罪事實所必要,況就其警詢陳述之其他情節以觀,難認有虛偽或憑空杜撰,是共同被告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不利被告陳仲軒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⒉又證人即共犯陳○澈、林○宏未在監在押且經本院合法傳拘無著,此有送達回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拘提報告書各2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0 號卷三第50至52、64、68、119 至137 頁),故共犯陳○澈、林○宏非因國家機關之疏失,於透過一定之法律程序或使用通常可能之方式為調查,仍不能認定其所在。
而共犯陳○澈、林○宏於警詢中均指稱被告陳仲軒為詐欺集團「回水」等情,此不利被告陳仲軒之陳述,與被告戊○○、卯○○之指述相符,且共犯陳○澈、林○宏於詐欺集團內擔任車手,對集團內之分工雖不若主事者詳知,然其等與被告陳仲軒既非熟識亦無仇隙,自無誣指被告陳仲軒之可能,可認共犯陳○澈、林○宏於警詢之證述應係出於其所知所聞,且為認定犯罪事實所必要,況就其等警詢陳述之其他情節以觀,難認有虛偽或憑空杜撰,是共犯陳○澈、林○宏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不利被告陳仲軒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⒊另共同被告戊○○、被告卯○○、共犯陳○澈於偵訊中所為不利被告陳仲軒之證述,業經檢察官命其等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至被告陳仲軒及其辯護人爭執其餘共同被告及共犯於警詢及偵訊中陳述之證據能力,本判決未以之作為認定不利被告陳仲軒之依據,爰不贅述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㈠被告卯○○、庚○○及未○○部分⒈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卯○○、庚○○、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413 號卷一第93頁反面、134 頁反面,本院訴字413 號卷二第49頁反面、50頁反面、150 頁,本院訴字413 號卷六第68頁反面),並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可認被告卯○○、庚○○及未○○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⒉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
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被告卯○○、庚○○及未○○先後加入同案被告戊○○之詐欺集團,其等固未必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認識碰面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
被告卯○○、庚○○及未○○於各自加入之時起,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及行為分擔,自應就所參與犯罪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⒊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卯○○、庚○○及未○○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陳仲軒部分訊據被告陳仲軒固坦認其於104 年10月28日駕車搭載戊○○,至桃園市中壢區內壢家樂福地下室向不詳之人收取新臺幣(下同)90餘萬元,並分得報酬9,000 多元,然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犯行,辯稱:我沒有參加詐欺集團,我不是詐欺集團成員,我於104 年10月28日事發前幾個月才認識戊○○,戊○○在玩棒球賭注,平常會找我一起下注,104 年10月28日他請我租車代步去幫他收球錢,說他不方便出面,若收到錢會給我一點零用錢,我就自己去租車,租完車我就去載戊○○,戊○○就叫我開去內壢家樂福地下室載一個人,那個人身上有錢,他在車上把錢交給戊○○,那筆錢大概90幾萬,戊○○就給了我的部分,當時講好是1%,所以大概是9,000 多元,我就把剩下的錢放到後車廂,之後戊○○給我1 支手機,說芒果哥會跟我聯絡,我把戊○○和交錢的那個人放到路邊,芒果哥聯繫叫我去桃園市八德區高城找他,我就把錢和手機交給芒果哥,我不知道我收受的現金是詐欺取財所得的款項(即附表一編號9 ),我也沒有收取附表一編號5 、7 、8 、10、11、13、17之贓款上繳云云(見106 年度訴字第360 號卷三第11頁反面至12頁反面);
被告陳仲軒之辯護人辯護略以:陳仲軒與戊○○等詐欺集團並沒有對詐欺之犯罪有事先同謀,而在104 年10月28日自戊○○收受款項時,並不知道該款項為詐欺所得,並非相續共同正犯,始終認為該款項是賭博之不法所得,陳仲軒並無共同詐欺之犯意,而是遭戊○○蒙蔽利用等語(見106 年度訴字第360 號卷三第12頁反面)。
經查:⒈附表一編號9部分⑴被告陳仲軒於104 年10月28日,依共同被告戊○○指示租賃自用小客車,復搭載共同被告戊○○至桃園市中壢區家樂福內壢店向不詳之人收取款項90多萬元,並將該筆款項上繳他人,共同被告戊○○則支付其上開款項之1 %即9,000 多元做為報酬之事實,為被告陳仲軒坦認在卷(見106 年度訴字第360 號卷三第11頁反面至12頁反面),且經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明確(見105 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62至66頁反面);
而被害人己○○○於104 年10月28日中午12時許至下午2 時41分許遭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涉嫌刑事案件,需監管帳戶云云,致被害人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交付96萬5,000 元、上海銀行及元大銀行存摺、提款卡予共犯林○宏(年籍詳卷),嗣共犯林○宏交付前揭財物予共犯陳○澈(年籍詳卷)乙節,有附表一編號9 「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之證據資料可佐,是被告陳仲軒駕車搭載共同被告戊○○至桃園市中壢區家樂福內壢店,向共犯陳○澈收取上開財物,並自被告戊○○處收受報酬9,650 元(即96萬5,000 元之1 %)等情,已堪認定。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在詐欺集團中我負責指揮,陳仲軒負責回水,陳○澈、林○宏負責掌機及車手,我拿到旗下的錢交給陳仲軒過水給上手,陳仲軒當然知道他做的事情是詐欺集團的工作,他非常清楚,我有幾次回水給陳仲軒時,陳○澈、林○宏、蕭○毅(年籍詳卷)、卯○○都有一起去,他們也都清楚知道陳仲軒是誰,也都知道陳仲軒是詐欺集團中做回水的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4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62頁反面、72頁);
證人即共犯林○宏於警詢中證稱:阿軒是負責回水的,我有參與104 年10月28日己○○○的詐騙,這次是由我一個人擔任車手前往詐騙,本件由戊○○指揮,陳○澈負責掌機,在同日下午5 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內壢家樂福將贓款交給戊○○,當時由「阿軒」開車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8 頁反面、191 頁及反面、193 頁反面);
證人即共犯陳○澈於偵訊時證稱:戊○○收到錢後會交給陳仲軒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79至80頁),綜合上開證述,可認被告陳仲軒於詐欺集團係擔任回水角色,自共同被告戊○○處收取詐欺款項上繳,且亦明知其收受並上繳之款項乃詐欺所得。
⑶被告陳仲軒雖以其收受之款項乃共同被告戊○○之賭博所得等語置辯。
然查,被告陳仲軒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戊○○請我租車代步去幫他收錢,說他不方便出面,我租完車後就去載戊○○等語(見106 年度訴字第360 號卷三第12頁),若依其上開所述,共同被告戊○○既因不方便出面委請其代為收取賭博款項,其又何需特地駕車搭載共同被告戊○○一同前往桃園市中壢區家樂福收款,此顯與常情相違;
另被告陳仲軒僅租賃自用小客車搭載共同被告戊○○取款並上繳,即可獲得收取款項之1 %等高額報酬,若其經手之款項非涉重罪,共同被告戊○○得自行出面收受即可,何需另行出資委請被告陳仲軒駕車搭載,更需額外負擔租賃自用小客車之花費(見106 年度訴字第360 號卷三第12頁),被告陳仲軒係智識成熟之人,且自陳高職畢業,在工廠工作(見106年度訴字第360 號卷四第55頁反面),為具辨別事理能力之人,理應深知此種隱晦之收款方式顯悖於常情,是被告陳仲軒前揭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與共同被告戊○○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共同詐欺取財之故意,且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等情,洵堪認定。
⑷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仲軒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⒉附表一編號5 部分⑴告訴人癸○○於104 年9 月24日起至同年10月14日上午10時許止,遭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涉嫌刑事案件,需監管帳戶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交付42萬元予共犯林○宏、蕭○毅,嗣共犯林○宏、蕭○毅交付前揭款項予共犯陳○澈轉交共同被告戊○○乙節,有附表一編號5「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之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陳仲軒是回水,告訴人癸○○於104 年10月14日遭詐騙集團詐騙42萬元得逞,由我指揮,陳○澈掌機,林○宏、蕭○毅去取款,車手把錢拿回來後,是交給陳○澈,陳○澈再交給我,我再交給陳仲軒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4頁及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62頁反面至63頁);
證人即共犯林○宏於警詢中證稱:阿軒是負責回水的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8 頁反面、193 頁反面);
證人即共犯陳○澈於偵訊時證稱:戊○○收到錢後會交給陳仲軒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79至80頁),綜合上開證述,被告陳仲軒於詐欺集團係擔任回水角色,告訴人癸○○交付車手之詐欺款項,係由共同被告戊○○轉交被告陳仲軒收受,其辯稱其未加入詐欺集團亦未收受告訴人癸○○遭詐騙之款項等語,不足憑採。
⑶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仲軒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⒊附表一編號7部分⑴告訴人壬○於104 年10月23日上午9 時許,遭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涉嫌刑事案件,需凍結帳戶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交付60萬元予共犯蕭○毅、林○宏,嗣共犯蕭○毅、林○宏交付前揭款項予共同被告戊○○乙節,有附表一編號7 「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之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告訴人壬○於104 年10月23日遭詐騙集團詐騙60萬元得逞,車手是蕭○毅、林○宏,由我掌機及指揮,蕭○毅、林○宏把錢拿給我,我再交給陳仲軒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4頁反面至15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63頁反面);
證人即共犯林○宏於警詢中證稱:阿軒是負責回水的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8 頁反面、193 頁反面);
證人即共犯陳○澈於偵訊時證稱:戊○○收到錢後會交給陳仲軒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79至80頁),綜合上開證述,被告陳仲軒於詐欺集團係擔任回水角色,告訴人壬○交付車手之詐欺款項,係交由共同被告戊○○轉交被告陳仲軒收受,其辯稱其未加入詐欺集團亦未收受告訴人壬○遭詐騙之款項等語,不足憑採。
⑶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仲軒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⒋附表一編號8部分⑴告訴人丑○○於104 年10月25日上午某時許至翌(26)日上午10時許,遭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涉嫌刑事案件,需監管帳戶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交付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旋遭提領43萬43元,嗣共犯陳堃峰收受前揭款項後,交付共犯陳○澈轉交共同被告戊○○乙節,有附表一編號8 「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之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偵訊時證稱:告訴人丑○○於104年10月26日遭詐騙集團3 本存摺及2 張提款卡,並遭提領43萬元得逞,這次是陳堃峰拿到錢後,交給陳○澈,陳○澈再給我,我再交給陳仲軒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64頁);
證人即共犯林○宏於警詢中證稱:阿軒是負責回水的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8 頁反面、193頁反面);
證人即共犯陳○澈於偵訊時證稱:戊○○收到錢後會交給陳仲軒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79至80頁),綜合上開證述,被告陳仲軒於詐欺集團係擔任回水角色,告訴人丑○○交付車手之詐欺款項,係交由共同被告戊○○轉交被告陳仲軒收受,其辯稱其未加入詐欺集團亦未收受告訴人丑○○遭詐騙之款項等語,不足憑採。
⑶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仲軒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⒌附表一編號10部分⑴被害人戌○○於104 年10月28日下午5 時前某時許,遭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涉嫌刑事案件,需監管帳戶云云,致被害人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交付郵局帳戶存摺及提款卡,旋遭共犯余○諸、許唯澄提領24萬5,060 元,嗣共犯余○諸、許唯澄收受前揭款項後,交付共犯張睿澤轉交共犯陳○澈,共犯陳○澈再轉交共同被告戊○○乙節,有附表一編號10「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之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被害人戌○○於104 年10月28日遭詐騙集團詐騙存簿及提款卡並遭提領款項得逞,我是車手頭,陳○澈是掌機,車手是陳○澈叫張睿澤去找的,車手將錢交給張睿澤,張睿澤交給陳○澈,陳○澈再交給我,我再交給陳仲軒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221號卷第18頁及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64頁反面);
證人即共犯林○宏於警詢中證稱:阿軒是負責回水的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8 頁反面、193 頁反面);
證人即共犯陳○澈於偵訊時證稱:戊○○收到錢後會交給陳仲軒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79至80頁),綜合上開證述,被告陳仲軒於詐欺集團係擔任回水角色,被害人戌○○遭車手提領之款項,係交由共同被告戊○○轉交被告陳仲軒收受,其辯稱其未加入詐欺集團亦未收受被害人戌○○遭車手提領之款項等語,不足憑採。
⑶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仲軒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⒍附表一編號11部分⑴被害人甲○○於104 年10月25日下午12時30分許起至同年月29日下午12時30分許,遭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涉嫌刑事案件,需扣押財產云云,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交付60萬元予共犯余○諸,嗣共犯余○諸收受前揭款項後,交付共犯陳○澈轉交共同被告戊○○乙節,有附表一編號11「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之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被害人甲○○於104 年10月29日遭詐騙集團詐騙60萬元得逞,是我指揮,陳○澈是掌機,車手是余○諸,我拿到錢後在家樂福內壢店回水給陳仲軒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9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64頁反面至65頁);
證人即共犯陳○澈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戊○○收到錢後會交給陳仲軒,有一次是余○諸當車手,張睿澤要我跟余○諸聯絡,後來余○諸有拿到錢搭計程車到內壢家樂福,戊○○叫我去跟余○諸拿錢,我拿到錢後在家樂福門口交給戊○○,我有聽到戊○○打電話給陳仲軒過來家樂福門口拿錢,當天我有看見陳仲軒騎車到家樂福門口跟戊○○拿錢,我聽戊○○說他拿到錢後是交給陳仲軒,陳仲軒再交給上游的人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3 頁反面至4 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 年度4048號卷三第23頁及反面),綜合上開證述,被告陳仲軒於詐欺集團係擔任回水角色,被害人甲○○交付之詐欺款項,係交由共同被告戊○○轉交被告陳仲軒收受,其辯稱其未加入詐欺集團亦未收受被害人甲○○遭詐騙之款項等語,不足憑採。
⑶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仲軒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⒎附表一編號13部分⑴告訴人辰○○於104 年11月3 日下午3 時許,遭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涉嫌刑事案件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交付提款卡2 張,旋經共犯蕭○毅提領20萬元後交付共犯陳○澈轉交共同被告戊○○乙節,有附表一編號13「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之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告訴人辰○○於104 年11月3 日下午3 時許遭詐騙集團詐騙提款卡2 張得逞,是我指揮,陳○澈是掌機,車手是蕭○毅,蕭○毅領取款項後繳給陳○澈,陳○澈再交給我,我回水給陳仲軒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9頁及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65頁);
證人即共犯陳○澈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戊○○收到錢後會交給陳仲軒,經我聽104 年11月3 日錄音檔後確定電話是由戊○○監聽,當時我在旁邊,我有聽到戊○○與大陸機房對話,戊○○告訴大陸機房錢已交給水,該水綽號阿軒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9 至13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79至80頁反面),綜合上開證述,被告陳仲軒於詐欺集團係擔任回水角色,告訴人辰○○交付車手之詐欺款項,係交由共同被告戊○○轉交被告陳仲軒收受,其辯稱其未加入詐欺集團亦未收受告訴人辰○○遭詐騙之款項等語,不足憑採。
⑶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仲軒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⒏附表一編號17部分⑴告訴人王惠卿於104 年9 月29日下午1 時30分許起至同年11月4 日下午5 時許,遭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涉嫌刑事案件云云,致告訴人王惠卿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交付313 萬7,120 元予共犯陳○澈轉交共同被告戊○○乙節,有附表一編號17「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之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⑵證人即共同共犯戊○○於警詢時證稱:告訴人王惠卿於104年11月4 日遭詐騙集團詐騙300 多萬元,是我指揮,陳○澈是車手,卯○○是駕駛,取款後陳○澈直接將錢交給我,我再交給陳仲軒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9頁反面至20頁);
證人即共犯陳○澈於警詢時證稱:戊○○收到錢後會交給陳仲軒,104 年11月4 日這次是我跟卯○○、戊○○一起前往,由卯○○負責開車,戊○○在車上指揮、把風,我負責取款313 萬元,詐騙金額是由戊○○、卯○○取走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4 頁及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37頁);
證人即共犯卯○○於偵訊時證稱:104 年11月4 日戊○○叫我載他及陳○澈去被害人住處附近,戊○○叫陳○澈下車去超商拿東西,並且去跟被害人拿錢,陳○澈拿到錢之後交給戊○○,戊○○就叫我載他去找阿軒(並指認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31至32頁照片編號3 之人即為陳仲軒)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16至17頁),綜合上開證述,被告陳仲軒於詐欺集團係擔任回水角色,告訴人王惠卿交付車手之詐欺款項,係交由共同被告戊○○轉交被告陳仲軒收受,其辯稱其未加入詐欺集團亦未收受告訴人王惠卿遭詐騙之款項等語,不足憑採。
⑶證人即共犯卯○○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我在詐欺集團內是擔任掌機,我不知道集團內的回水職務是由何人負責,不認識陳仲軒,沒有看過陳仲軒,我在偵查中說的不屬實,我對陳仲軒不利之指述,是因為我想要趕快開完就隨便亂講,我當時說戊○○叫我載他去檳榔攤找阿軒,但找的不是阿軒,我不知道他去找誰,我不知道戊○○拿到詐欺贓款是拿給誰等語(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0 號卷四第4 頁反面至6 頁反面),然其於審理中亦證稱:(問:為何檢察官提示照片給你指認時,你可以辨識出阿軒就是編號3 的陳仲軒)我在偵查中指認陳仲軒是隨便指的,(問:依當時檢察官提示的照片高達30張,為何你隨便就可以指認出編號3 就是陳仲軒)我真的只是隨便指的,(問:你跟陳仲軒有糾紛嗎)我跟陳仲軒沒有糾紛等語(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0 號卷四第5 頁反面至6 頁反面),是被告卯○○既稱其不認識、亦未見過被告陳仲軒,何以於檢察官提示眾多照片時能正確指出被告陳仲軒為何人,又被告卯○○既與被告陳仲軒毫無仇隙,何須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誣指被告陳仲軒參與詐欺犯行,從而,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顯係維護被告陳仲軒之詞,不足採信。
⑷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仲軒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卯○○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7 至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6 所為,係犯刑法339 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5 、7 至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6 所為,係犯刑法339 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未○○就附表一編號7 至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6 所為,係犯刑法339 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陳仲軒就附表一編號5 、7 、8 至11、13、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附表一編號6 部分,被告卯○○、庚○○、未○○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查,附表一編號6 之被害人午○○於104 年10月22日中午12時許接獲詐欺集團來電佯稱其女兒遭綁架後,即請其妻查證其女安危並報警,警員隨即偽裝被害人交付80萬元款項,是被害人午○○非因詐欺集團成員施用前開詐術而陷於錯誤,此業經證人即被害人午○○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39至40頁),自與詐欺取財既遂之要件有間,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行為既、未遂僅係犯罪狀態之不同,所犯法條相同,自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㈢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卯○○就附表一編號2 至5 、7 至13、15、16所為;
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5 、7 至13、15、16所為;
被告未○○就附表一編號7 至13、15、16所為;
被告陳仲軒就附表一編號5 、7 、8 至11、13、17所為,均另涉犯刑法216 條、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嫌,然查,被告卯○○、庚○○、未○○及陳仲軒所屬之詐欺集團,係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繫方式聯絡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惟被告卯○○、庚○○、未○○、陳仲軒未參與前階段之詐騙行為,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卯○○、庚○○、未○○、陳仲軒均知悉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具體犯罪手法;
且附表一編號3 部分,被害人丁○○並未指訴詐欺集團成員曾交付其偽造之公文書(見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248 至249 頁反面),卷內亦無相關交付被害人丁○○偽造之公文書影本可參,故依罪疑唯輕之原則,自應從有利於被告卯○○、庚○○、未○○及陳仲之認定,無由成立前揭之罪。
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為詐欺取財之加重條件,如犯詐欺取財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詐欺取財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
又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卯○○就附表一編號1 、6 、14所為;
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6、14所為;
被告未○○就附表一編號6 、14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嫌,然參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3 年6 月18日增訂時之立法理由,係鑑於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若僅論以第339條詐欺罪責,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
且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本條項加重詐欺罪,並考量此等特殊詐欺型態行為之惡性、對於社會影響及刑法各罪衡平,將本罪法定刑定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且處罰未遂犯。
相較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可徵立法者乃認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行為較恐嚇取財之行為惡性更為重大,因而特設較高之法定刑以充分評價行為人之罪責,故若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恐嚇取財罪二者相較,應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重罪,恐嚇取財罪為輕罪,故本諸「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擇一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即可,不需另論恐嚇取財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參照),是被告卯○○、庚○○、未○○就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不另論恐嚇取財罪,前揭公訴意旨,均有誤會,併此敘明。
㈣被告卯○○、庚○○、未○○、陳仲軒就其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別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告及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卯○○、庚○○、未○○、陳仲軒就其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附表一編號2 、5 至13、15至17部分參與取款或把風之人,均有未滿18歲之少年(詳如附表一所載),查:⒈被告卯○○就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犯行,行為時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而共犯即少年林○宏行為時分別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被告卯○○於警詢時供承:我認識林○宏,是我們詐欺集團的車手等語(見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20 頁),證人即共犯林○宏於警詢時亦證稱:我在現場接受卯○○的指揮前往指定地點向被害人收錢,由覺凱義下車取款,我、陳○澈、戊○○在車上把風等語(見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154 頁),足認被告卯○○對於共犯林○宏為未滿18歲之少年,而與之共同實施該次詐欺取財犯行乙事有所認識,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
又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庚○○、未○○均知悉該次犯行係與共犯林○宏、陳○澈共同為之,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被告庚○○、未○○之刑。
⒉另被告卯○○就附表一編號2 、5 至13、15部分;
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5 至13、15部分;
被告未○○就附表一編號6 至13、15部分;
被告陳仲軒就附表一編號5 、7 至11、13、17部分,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卯○○、庚○○、未○○、陳仲軒知悉其等前揭犯行係與少年共同為之,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對被告卯○○、庚○○、未○○、陳仲軒就該等犯行加重其刑。
⒊至公訴意旨雖認附表一編號1 、4 部分,被告卯○○分別與少年李○安、黃○為(年籍均詳卷)共同實施犯罪,應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然查,附表一編號1 部分,被告卯○○於警詢及偵訊時固陳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我所有,於104 年8 月27日即借給李○安使用,我沒有駕駛該小客車至臺中市浸信會等語(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40032796號卷第2 至3 頁反面,104 年度偵字第28142 號卷第9 頁及反面),然被告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我承認附表一編號1 這次是我載車手下去等語(見本院413 號卷二第48頁反面),是該次取款車手是否為李○安,已非無疑,且卷內除被告卯○○上開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外,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卯○○與李○安共犯此次犯行;
另附表一編號4 部分,黃○為涉犯詐欺非行行為,經本院104 年度少調字第1344號裁定認尚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而不付審理,此有卷附上揭裁定可參(見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五第123 至124 頁反面);
從而,被告卯○○是否與李○安、黃○為共犯前揭詐欺取財犯行,顯屬有疑,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對被告卯○○加重其刑,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㈦公訴意旨指稱被告庚○○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102 年1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云云,然查,被告庚○○並無上開罪刑,於本案前亦無任何徒刑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自無構成累犯之餘地,檢察官疏未查證而有誤會,併此敘明。
㈧爰審酌被告卯○○、庚○○、未○○、陳仲軒正值青壯,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參與詐欺集團、利用人性為詐騙犯行,致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損害,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應予非難。
考量被告卯○○、庚○○、未○○、陳仲軒於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及分工;
兼衡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
參酌被害人丁○○、戌○○、寅○○及告訴人辰○○、辛○○之意見表示(見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五第92至104 頁);
暨被告卯○○自述:國中肄業,在市場工作,經濟狀況普通等語;
被告庚○○自述:高中畢業,做市場工作,經濟狀況不太好等語;
被告未○○自述:大學肄業,做夜市工作,經濟狀況普通等語;
被告陳仲軒自述:高職畢業,在工廠工作,經濟狀況普通等語(見本院訴字第413 號卷六第70頁反面至71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iPhone白色手機1 支,為被告卯○○所有;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OPPO手機1 支,為被告未○○所有,均供其等遂行本案犯行之用,經被告卯○○、未○○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訴字第413 號卷六第65頁反面),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卯○○、未○○各項下宣告沒收。
㈡復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三所示之偽造公文書,固係供被告卯○○、庚○○、未○○、陳仲軒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所用(詳如附表三備註欄所示),然既已交付該等告訴人、被害人收執而行使之,已非屬被告卯○○、庚○○、未○○、陳仲軒與其他共犯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
至附著於其上如附表三「偽造之印文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公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㈢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而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利益價值),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
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
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⒈被告陳仲軒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其已獲有附表一編號9 所示犯行之報酬即9,650 元(計算式:96萬5,000 元×1 %=9,650 元)(見106 年度訴字第360 號卷三第11頁反面至12頁反面),此為被告陳仲軒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陳仲軒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附表一編號5 、7 、8 、10、11、13、17部分,卷內尚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陳仲軒已獲有報酬,自不予宣告沒收。
⒉被告卯○○於警詢時供承其已獲有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之報酬即5,000 元(見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51頁反面),此為被告卯○○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卯○○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附表一編號1 至12、14至16部分,卷內尚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卯○○已獲有報酬,自不予宣告沒收。
⒊另被告庚○○、未○○就其等上開犯行,卷內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其等已獲得報酬,自無從宣告沒收。
㈣至被告未○○105 年2 月22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見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92至94頁反面、97至99頁) ,卷內並無證據顯示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林鳳師移送併辦及檢察官趙燕利追加起訴,檢察官賴穎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
│1 │卯○○│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㈠被告卯○○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卯○○犯三人│
│ │ │乙○○│4 年8 月28日上午│ 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以上共同詐欺│
│ │ │ │10時30分許,以電│ 四第9 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取財罪,處有│
│ │ │ │話向乙○○佯稱其│ 、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期徒刑壹年參│
│ │ │ │子因幫人作保而遭│ 第253 至257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月。 │
│ │ │ │人押走、毆打,若│ 至20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卯○○扣案如│
│ │ │ │不償還欠款,將對│ 4 年度偵字第28881 號卷第42至43頁反面、第64至│附表二編號1 │
│ │ │ │其子不利等語,致│ 65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7頁反│所示之手機壹│
│ │ │ │乙○○陷於錯誤,│ 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支沒收。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 │
│ │ │ │示先後於同日上午│ 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133 頁反面、第148 │ │
│ │ │ │11時15分許於臺中│ 至150 頁、第159 至161 頁、同卷七第282 頁反面│ │
│ │ │ │市南區國光路中興│ 至284 頁反面;10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 │
│ │ │ │大學機車停車場外│ 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5至27頁;中市│ │
│ │ │ │人行道上放置10萬│ 警三分偵字第1040032796號卷第2 至3 頁反面;10│ │
│ │ │ │元,復於同日下午│ 4 年度偵字第28142 號卷第9 頁及反面;105 年度│ │
│ │ │ │12時20分許,於臺│ 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 至160 頁;105 年度偵│ │
│ │ │ │中市西區自由路1 │ 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 │
│ │ │ │段99號臺中市浸信│ 號卷第54至58頁) │ │
│ │ │ │會榕樹洞內放置34│㈡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 │
│ │ │ │萬元。嗣卯○○駕│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 │
│ │ │ │駛車牌號碼000-00│ 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 │ │
│ │ │ │51號自用小客車搭│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 至195 頁反面、│ │
│ │ │ │載不詳車手至上開│ 第221 至232 頁、同卷七第175 至176 頁反面;10│ │
│ │ │ │地點取款。 │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 │
│ │ │ │ │ 220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 │
│ │ │ │ │ 七第163 至170 頁反面、第204 至207 頁反面、第│ │
│ │ │ │ │ 22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 │
│ │ │ │ │ 至28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 │
│ │ │ │ │ 至84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 │
│ │ │ │ │ 、第62至66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1至26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 │
│ │ │ │ │㈢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 │
│ │ │ │ │ 度偵字第28881 號卷第44至45頁反面;105 年少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231 反面至234 頁;中市警三│ │
│ │ │ │ │ 分偵字第1040032796號卷第4 至5 頁反面;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11723 號卷第16頁及反面) │ │
│ │ │ │ │㈣證人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 │ │
│ │ │ │ │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 至196 頁、同卷七第│ │
│ │ │ │ │ 106 至111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 │ │
│ │ │ │ │ 至107 頁、第109 至112 頁反面、第258 至260 頁│ │
│ │ │ │ │ ;10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 │ │
│ │ │ │ │ 年度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 年度│ │
│ │ │ │ │ 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1至22頁) │ │
│ │ │ │ │㈤證人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 │ │
│ │ │ │ │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 │
│ │ │ │ │ 面、第126 至136 頁、同卷七第159 至162 頁;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 至257 頁;105 年│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 年度偵字第│ │
│ │ │ │ │ 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 │
│ │ │ │ │ 卷四第1 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 │ │
│ │ │ │ │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 年度偵│ │
│ │ │ │ │ 聲字第113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 │
│ │ │ │ │ 第13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 │
│ │ │ │ │ 第20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 │
│ │ │ │ │ 225 頁) │ │
│ │ │ │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 │
│ │ │ │ │ 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第│ │
│ │ │ │ │ 119 號卷五第181 至195 頁、第205 至207 頁反面│ │
│ │ │ │ │ 、同卷七第187 至190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 │
│ │ │ │ │ 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 │
│ │ │ │ │ 卷二第1 至17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 │
│ │ │ │ │ 54頁、第107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 │
│ │ │ │ │ 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 │
│ │ │ │ │ 833 號卷第96至105 頁) │ │
│ │ │ │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 至218 頁、第242 至│ │
│ │ │ │ │ 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至32頁│ │
│ │ │ │ │ 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 │
│ │ │ │ │ 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 │
│ │ │ │ │ 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 │
│ │ │ │ │ 反面) │ │
│ │ │ │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第172 至174 頁、同卷七第18│ │
│ │ │ │ │ 0 至184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頁│ │
│ │ │ │ │ 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82 至19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 │
│ │ │ │ │ 至99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9至31│ │
│ │ │ │ │ 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 │
│ │ │ │ │ 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50至│ │
│ │ │ │ │ 54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反面)│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11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 │
│ │ │ │ │ 8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 │
│ │ │ │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一第112 至11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三第3 至4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36至37頁反面)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乙○○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封面暨內頁明細1 份(中市警三分│ │
│ │ │ │ │ 偵字第1040032796號卷第4 至5 頁反面;105 年度│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235 頁) │ │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 │ │ 件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40032796號│ │
│ │ │ │ │ 卷第19至21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 │
│ │ │ │ │ 236 至237 頁) │ │
│ │ │ │ │現場照片4 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7張(中市警三│ │
│ │ │ │ │ 分偵字第1040032796號卷第6 至16頁) │ │
│ │ │ │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車牌號碼:000-0000,車│ │
│ │ │ │ │ 主卯○○;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40032796號卷第17│ │
│ │ │ │ │ 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黃│ │
│ │ │ │ │ 紫揚稱使用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遠傳095510│ │
│ │ │ │ │ 6717雙向通聯紀錄1 份(104 年度核交字第1433號│ │
│ │ │ │ │ 卷第2 、4 至5 頁;104 年度偵字第28142 號卷第│ │
│ │ │ │ │ 3 至4 頁) │ │
└──┴───┴───┴────────┴───────────────────────┴──────┘
┌──┬───┬───┬────────┬───────────────────────┬──────┐
│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
│2 │卯○○│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0│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卯○○犯三人│
│ │ │申○○│4 年9 月17日下午│ 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以上共同詐欺│
│ │ │ │2 許起至同年月30│ 、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取財罪,處有│
│ │ │ │日上午10時許止,│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 至257 頁;│期徒刑壹年肆│
│ │ │ │先以電話向申○○│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月。 │
│ │ │ │佯稱其遭冒用資料│ 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4 年度偵字第2888│卯○○扣案如│
│ │ │ │申請醫療補助,再│ 1 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附表二編號1 │
│ │ │ │假冒為「王志成警│ 第16至17頁反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所示之手機壹│
│ │ │ │員」、「吳文正檢│ 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支沒收。 │
│ │ │ │察官」稱其涉犯刑│ 119 號卷一第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133 頁│未扣案之偽造│
│ │ │ │事案件,需將資產│ 反面、同卷七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105 年│「臺灣臺北地│
│ │ │ │公證,致申○○陷│ 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方法院檢察署│
│ │ │ │於錯誤,依詐欺集│ 113 號卷第25至2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印」公印文參│
│ │ │ │團成員指示先後於│ 二第157 至16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枚均沒收。 │
│ │ │ │同年月18日下午4 │ 66至70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
│ │ │ │時26分許(起訴書│㈡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 │
│ │ │ │誤載為23分許,逕│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 │
│ │ │ │予更正),至基隆│ 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 │ │
│ │ │ │市暖暖區源遠路 │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 至195 頁反面、│ │
│ │ │ │277 號涼亭旁,經│ 第221 至232 頁、同卷七第175 至176 頁反面;10│ │
│ │ │ │不詳車手交付其偽│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 │
│ │ │ │造之「台北地檢署│ 220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 │
│ │ │ │檢管科收據」1 紙│ 七第163 至170 頁反面、第204 至207 頁反面、第│ │
│ │ │ │後,交付17萬元予│ 22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 │
│ │ │ │該不詳車手;復於│ 至28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 │
│ │ │ │同年月24日下午12│ ;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 │
│ │ │ │時35分許、同年月│ 至84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 │
│ │ │ │25日上午9 時37分│ 、第62至66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許至上開地點,由│ 11至26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反│ │
│ │ │ │黃○宗交付其偽造│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 │
│ │ │ │之「台北地檢署檢│㈢證人即申○○於警詢、少年法庭之供述(105 年少│ │
│ │ │ │管科收據」2 紙後│ 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239 至241 頁;臺灣基隆地│ │
│ │ │ │,分別交付36 萬8│ 方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25至27頁、第50│ │
│ │ │ │,000元、41萬3,00│ 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 │
│ │ │ │0 元予黃○宗。 │ 號卷第54至63頁、第91至93頁反面、第98至105 頁│ │
│ │ │ │ │ 、第113至117頁) │ │
│ │ │ │ │㈣證人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 │ │
│ │ │ │ │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 至196 頁、同卷七第│ │
│ │ │ │ │ 106 至111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 │ │
│ │ │ │ │ 至107 頁、第109 至112 頁反面、第258 至260 頁│ │
│ │ │ │ │ ;10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 │ │
│ │ │ │ │ 年度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 年度│ │
│ │ │ │ │ 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1至22頁) │ │
│ │ │ │ │㈤證人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 │ │
│ │ │ │ │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 │
│ │ │ │ │ 面、第126 至136 頁、同卷七第159 至162 頁;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 至257 頁;105年 │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 年度偵字第│ │
│ │ │ │ │ 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 │
│ │ │ │ │ 卷四第1 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 │ │
│ │ │ │ │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 年度偵│ │
│ │ │ │ │ 聲字第113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 │
│ │ │ │ │ 第13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 │
│ │ │ │ │ 第20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 │
│ │ │ │ │ 225 頁) │ │
│ │ │ │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 │
│ │ │ │ │ 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第│ │
│ │ │ │ │ 119 號卷五第181 至195 頁、第205 至207 頁反面│ │
│ │ │ │ │ 、同卷七第187 至190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 │
│ │ │ │ │ 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 │
│ │ │ │ │ 卷二第1 至17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 │
│ │ │ │ │ 54頁、第107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 │
│ │ │ │ │ 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 │
│ │ │ │ │ 833 號卷第96至105 頁、第113 至117 頁) │ │
│ │ │ │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 至218 頁、第242 至│ │
│ │ │ │ │ 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至32頁│ │
│ │ │ │ │ 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 │
│ │ │ │ │ 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 │
│ │ │ │ │ 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 │
│ │ │ │ │ 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號│ │
│ │ │ │ │ 卷第113 至117 頁) │ │
│ │ │ │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第172 至174 頁、同卷七第18│ │
│ │ │ │ │ 0 至184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頁│ │
│ │ │ │ │ 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82 至19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 │
│ │ │ │ │ 至99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9至31│ │
│ │ │ │ │ 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 │
│ │ │ │ │ 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50至│ │
│ │ │ │ │ 54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反面)│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11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 │
│ │ │ │ │ 8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 │
│ │ │ │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一第112 至11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三第3 至4 頁) │ │
│ │ │ │ │證人黃○宗於警詢、少年訊問、少年審理時之供述│ │
│ │ │ │ │ (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2 至15頁;臺灣基隆│ │
│ │ │ │ │ 地方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4 至11頁;臺│ │
│ │ │ │ │ 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31至│ │
│ │ │ │ │ 36頁、第54至63頁、第91至93頁反面、第96至105 │ │
│ │ │ │ │ 頁、第113 至117 頁、第206 至208 頁、第271 至│ │
│ │ │ │ │ 274 頁) │ │
│ │ │ │ │證人莊誌恩於警詢、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5 年度│ │
│ │ │ │ │ 他字第220 號卷第20至26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 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59至60頁、第183 至│ │
│ │ │ │ │ 184 頁) │ │
│ │ │ │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錄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5 年│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242 至245 頁) │ │
│ │ │ │ │黃○宗使用門號0000000000通聯紀錄1 份(105 年│ │
│ │ │ │ │ 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19頁) │ │
│ │ │ │ │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共20張(臺灣基隆地方│ │
│ │ │ │ │ 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39至49頁;105 年│ │
│ │ │ │ │ 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42至45頁反面) │ │
│ │ │ │ │陳品澈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叫車紀錄1 份(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49頁及反面) │ │
│ │ │ │ │勘察採證同意書(黃○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 │
│ │ │ │ │ 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17頁)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10月28日刑紋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保護│ │
│ │ │ │ │ 事件調查審理卷第18至24頁) │ │
│ │ │ │ │台北地檢署檢管科收據3 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 │
│ │ │ │ │ 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30至31頁) │ │
│ │ │ │ │中華郵政(股)公司交易電子序時紀錄(104 年9 │ │
│ │ │ │ │ 月18、25日)、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取款憑條、陳│ │
│ │ │ │ │ 淑蓮所有基隆碇內郵局及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之存│ │
│ │ │ │ │ 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各1 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 │ 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33至36頁;臺灣新北地│ │
│ │ │ │ │ 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185 頁) │ │
│ │ │ │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基隆市警察局104 年12月4 日│ │
│ │ │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勘察│ │
│ │ │ │ │ 採證同意書各1 份及扣案物照片3 張(臺灣基隆地│ │
│ │ │ │ │ 方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58至63、68至69│ │
│ │ │ │ │ 頁)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事件調查報告、調查補充報│ │
│ │ │ │ │ 告各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 │ │
│ │ │ │ │ 833 號卷第18至25頁、第67頁)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4 月28日105 年度少護字│ │
│ │ │ │ │ 第833 號宣示筆錄、書記官處分書各1 份(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277 頁及│ │
│ │ │ │ │ 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106 年度少護執字第719 號│ │
│ │ │ │ │ 卷第2 頁及反面、第11頁) │ │
└──┴───┴───┴────────┴───────────────────────┴──────┘
┌──┬───┬───┬────────┬───────────────────────┬──────┐
│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
│3 │卯○○│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卯○○犯三人│
│ │ │丁○○│4 年9 月21日上午│ 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以上共同詐欺│
│ │ │ │8 時許,以電話向│ 、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取財罪,處有│
│ │ │ │丁○○佯稱其身分│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 至257 頁;│期徒刑壹年參│
│ │ │ │證、健保卡遭人冒│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月。 │
│ │ │ │用領取心臟開刀之│ 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4 年度偵字第 │卯○○扣案如│
│ │ │ │手術費用,再假冒│ 28881 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附表二編號1 │
│ │ │ │「陳建宏警員」、│ 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所示之手機壹│
│ │ │ │「吳文正檢察官」│ 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支沒收。 │
│ │ │ │稱其涉犯詐騙案件│ 字第119 號卷一第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13│ │
│ │ │ │,需將財產提領出│ 3頁反面、同卷七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10│ │
│ │ │ │來監管,致丁○○│ 5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 年度偵聲│ │
│ │ │ │陷於錯誤,依詐騙│ 字第113 號卷第25至2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號卷二第157 至16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 │
│ │ │ │11萬元至陳淑蓮所│ 一第66至70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 │
│ │ │ │有碇內郵局帳戶(│ 頁) │ │
│ │ │ │帳號000000000000│㈡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 │
│ │ │ │91號)內,惟不知│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 │
│ │ │ │情之申○○依詐騙│ 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 至195 頁反面、│ │
│ │ │ │提領時,方知上開│ 第221 至232 頁同卷七第175 至176 頁反面;105 │ │
│ │ │ │帳戶遭列管。 │ 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 │ │
│ │ │ │ │ 220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 │
│ │ │ │ │ 七第163 至170 頁反面、第204 至207 頁反面、第│ │
│ │ │ │ │ 22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 │
│ │ │ │ │ 至28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 │
│ │ │ │ │ 至84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 │
│ │ │ │ │ 、第62至66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1至26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 │
│ │ │ │ │㈢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248 至250 頁) │ │
│ │ │ │ │㈣證人申○○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 │
│ │ │ │ │ 號卷六第239 至241 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保│ │
│ │ │ │ │ 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25至27頁) │ │
│ │ │ │ │㈤證人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 │ │
│ │ │ │ │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 至196 頁、同卷七第│ │
│ │ │ │ │ 106 至111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 │ │
│ │ │ │ │ 至107 頁、第109 至112 頁反面、第258 至260 頁│ │
│ │ │ │ │ ;10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 │ │
│ │ │ │ │ 年度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 年度│ │
│ │ │ │ │ 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1至22頁) │ │
│ │ │ │ │㈥證人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 │ │
│ │ │ │ │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 │
│ │ │ │ │ 面、第126 至136 頁、同卷七第159 至162 頁; │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 至257 頁;105 │ │
│ │ │ │ │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 年度偵字│ │
│ │ │ │ │ 第7739 號卷第10至11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
│ │ │ │ │ 號卷四第1 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 │ │
│ │ │ │ │ 10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 年│ │
│ │ │ │ │ 度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㈦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 │
│ │ │ │ │ 第13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 │
│ │ │ │ │ 第20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 │
│ │ │ │ │ 225 頁) │ │
│ │ │ │ │㈧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 │
│ │ │ │ │ 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第│ │
│ │ │ │ │ 119 號卷五第181 至195 頁、第205 至207 頁反面│ │
│ │ │ │ │ 、同卷七第187 至190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 │
│ │ │ │ │ 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 │
│ │ │ │ │ 卷二第1 至17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 │
│ │ │ │ │ 54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 │
│ │ │ │ │ 7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 │
│ │ │ │ │ 96至105 頁) │ │
│ │ │ │ │㈨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 至218 頁、第242 至│ │
│ │ │ │ │ 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至32頁│ │
│ │ │ │ │ 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 │
│ │ │ │ │ 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 │
│ │ │ │ │ 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 │
│ │ │ │ │ 反面) │ │
│ │ │ │ │㈩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第172 至174 頁、同卷七第 │ │
│ │ │ │ │ 180 至184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 │
│ │ │ │ │ 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 │
│ │ │ │ │ 第182 至19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94至99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9至│ │
│ │ │ │ │ 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 │ │
│ │ │ │ │ 1202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 │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50至│ │
│ │ │ │ │ 54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反面)│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11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 │
│ │ │ │ │ 8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 │
│ │ │ │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 │
│ │ │ │ │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一第112 至11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三第3 至4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6至37│ │
│ │ │ │ │ 頁反面) │ │
│ │ │ │ │證人陳淑蓮於警詢之供述(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 │
│ │ │ │ │ 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卷第28至29頁) │ │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度分駐所陳報單、受│ │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 │
│ │ │ │ │ 卷六第247 、252 至254 、256 頁) │ │
│ │ │ │ │郵政匯款申請書(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 │
│ │ │ │ │ 第251 頁) │ │
│ │ │ │ │陳淑蓮所有基隆碇內郵局之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 │
│ │ │ │ │ 細1 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 │
│ │ │ │ │ 卷第35至36頁)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0│ │
│ │ │ │ │ 4 年度偵字第5232號)(申○○部分,臺灣新北地│ │
│ │ │ │ │ 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186 至188 頁│ │
│ │ │ │ │ ) │ │
└──┴───┴───┴────────┴───────────────────────┴──────┘
┌──┬───┬───┬────────┬───────────────────────┬──────┐
│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
│4 │卯○○│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0│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卯○○犯三人│
│ │ │羅邱春│4 年9 月30日上午│ 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以上共同詐欺│
│ │ │妹 │8 時30分許起至同│ 、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取財罪,處有│
│ │ │ │年10月1 日上午10│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 至257 頁;│期徒刑壹年參│
│ │ │ │時許,以電話向羅│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月。 │
│ │ │ │邱春妹佯稱其積欠│ 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4 年度偵字第2888│卯○○扣案如│
│ │ │ │電話費,如係遭人│ 1 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附表二編號1 │
│ │ │ │冒用應報警處理,│ 第16至17頁反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所示之手機壹│
│ │ │ │再陸續假冒為「黃│ 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支沒收。 │
│ │ │ │警官」、「劉警官│ 119 號卷一第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133 頁│未扣案之偽造│
│ │ │ │」,稱其有向銀行│ 反面、同卷七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105 年│「臺灣臺中地│
│ │ │ │借款,需解除定存│ 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方法院印」公│
│ │ │ │、提領款項後交付│ 113 號卷第25至2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印文貳枚均沒│
│ │ │ │,致酉○○○陷於│ 二第157 至16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收。 │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 66至70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
│ │ │ │成員指示,先於 │㈡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 │
│ │ │ │104 年9 月30日上│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 │
│ │ │ │午11時許,至桃園│ 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 │ │
│ │ │ │市桃園區五福三街│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 至195 頁反面、│ │
│ │ │ │41號對面南通公園│ 第221 至232 頁同卷七第175 至176 頁反面;105 │ │
│ │ │ │榕樹下,交付40萬│ 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22│ │
│ │ │ │元予取款車手,該│ 0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 │
│ │ │ │車手則交付其「臺│ 第163 至170 頁反面、第204 至207 頁反面、第22│ │
│ │ │ │灣臺中地方法院請│ 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 │
│ │ │ │求暫緩執行凍結令│ 28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 │
│ │ │ │申請書法院法院公│ 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 │
│ │ │ │證款收據」1 紙,│ 84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 │
│ │ │ │後於同年10月1 日│ 第62至66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 │
│ │ │ │上午10時許,依詐│ 至26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反面│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 │
│ │ │ │至上開地點交付40│㈢證人酉○○○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萬元予車手蔡宗翔│ 119 號卷七第1至1-1頁反面) │ │
│ │ │ │(經本院107 年度│㈣證人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 │ │
│ │ │ │審訴字第1924號判│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 至196 頁、同卷七第│ │
│ │ │ │決有期徒刑1 年2 │ 106 至111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 │ │
│ │ │ │月確定),蔡宗翔│ 至107 頁、第109 至112 頁反面、第258 至260 頁│ │
│ │ │ │則再交付「臺灣臺│ ;10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 │ │
│ │ │ │中地方法院請求暫│ 年度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 年度│ │
│ │ │ │緩執行凍結令申請│ 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1至22頁) │ │
│ │ │ │書法院法院公證款│㈤證人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 │ │
│ │ │ │收據」1 紙予羅邱│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 │
│ │ │ │春妹。 │ 面、第126 至136 頁、同卷七第159 至162 頁;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 至257 頁;105 年│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 年度偵字第│ │
│ │ │ │ │ 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 │
│ │ │ │ │ 卷四第1 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 │ │
│ │ │ │ │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 年度偵│ │
│ │ │ │ │ 聲字第113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 │
│ │ │ │ │ 第13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 │
│ │ │ │ │ 第20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 │
│ │ │ │ │ 225 頁) │ │
│ │ │ │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 │
│ │ │ │ │ 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第│ │
│ │ │ │ │ 119 號卷五第181 至195 頁、第205 至207 頁反面│ │
│ │ │ │ │ 、同卷七第187 至190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 │
│ │ │ │ │ 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 │
│ │ │ │ │ 卷二第1 至17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 │
│ │ │ │ │ 54頁、第107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 │
│ │ │ │ │ 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 │
│ │ │ │ │ 833 號卷第96至105 頁) │ │
│ │ │ │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 至218 頁、第242 至│ │
│ │ │ │ │ 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至32頁│ │
│ │ │ │ │ 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 │
│ │ │ │ │ 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 │
│ │ │ │ │ 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 │
│ │ │ │ │ 反面) │ │
│ │ │ │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第172 至174 頁、同卷七第 │ │
│ │ │ │ │ 180 至184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 │
│ │ │ │ │ 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 │
│ │ │ │ │ 第182 至19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94至99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9至│ │
│ │ │ │ │ 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 │ │
│ │ │ │ │ 1202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50至│ │
│ │ │ │ │ 54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反面)│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11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 │
│ │ │ │ │ 8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 │
│ │ │ │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一第112 至11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三第3 至4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36至37頁反面) │ │
│ │ │ │ │證人黃○為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 │
│ │ │ │ │ 9 號卷六第147 至153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七第11至15頁反面) │ │
│ │ │ │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 │
│ │ │ │ │ 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 │
│ │ │ │ │ 至64頁)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酉○○○所有之桃園成功路郵局存摺│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封面暨內頁明細1 份(│ │
│ │ │ │ │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2 至3 頁)。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即偽造之法務部行│ │
│ │ │ │ │ 政執行署證件2 張)照片2 張(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七第21至24頁) │ │
│ │ │ │ │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 │
│ │ │ │ │ 請書法院公證款收據」2 紙(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119 號卷七第25至26頁)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臨檢紀錄表│ │
│ │ │ │ │ 1 份、照片1 份(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 │
│ │ │ │ │ 第27至32頁) │ │
│ │ │ │ │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1924號刑事判決(蔡宗翔部│ │
│ │ │ │ │ ,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五第119 頁至121 頁反│ │
│ │ │ │ │ 面)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4 年度少調字第1344│ │
│ │ │ │ │ 號裁定(黃○為部分,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五│ │
│ │ │ │ │ 第頁123 至124 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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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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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卯○○│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0│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卯○○犯三人│
│ │庚○○│癸○○│4 年9 月24日某時│ 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以上共同詐欺│
│ │陳仲軒│ │許起至同年10月14│ 、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取財罪,處有│
│ │ │ │日上午10時許,假│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 至257 頁;│期徒刑壹年參│
│ │ │ │冒「新竹醫院人員│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月。 │
│ │ │ │」以電話向癸○○│ 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4 年度偵字第288 │庚○○犯三人│
│ │ │ │佯稱其住院補助款│ 81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以上共同詐欺│
│ │ │ │項3 萬元遭冒領,│ 第16至17頁反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取財罪,處有│
│ │ │ │再假冒「曾益盛檢│ 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期徒刑壹年參│
│ │ │ │察官」,佯稱因調│ 119 號卷一第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133 頁│月。 │
│ │ │ │查詐騙案件,須監│ 反面、同卷七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105 年│陳仲軒犯三人│
│ │ │ │管其帳戶云云,致│ 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以上共同詐欺│
│ │ │ │癸○○陷於錯誤,│ 113 號卷第25至2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取財罪,處有│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二第157 至16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期徒刑壹年參│
│ │ │ │示於104 年10月14│ 66至70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月。 │
│ │ │ │日下午1 時許,在│㈡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卯○○扣案如│
│ │ │ │高雄市鳳山區維新│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附表二編號1 │
│ │ │ │路124 號(舊鳳山│ 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 │所示之手機壹│
│ │ │ │市農會)前交付42│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 至195 頁反面、│支沒收。 │
│ │ │ │萬元予林○宏、蕭│ 第221 至232 頁、同卷七第175 至176 頁反面;10│ │
│ │ │ │○毅,林○宏、蕭│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 │
│ │ │ │○毅則交付偽造之│ 220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 │
│ │ │ │「臺北地檢署公證│ 七第163 至170 頁反面、第204 至207 頁反面、第│ │
│ │ │ │部門收據」公文書│ 22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 │
│ │ │ │影本1 紙予癸○○│ 至28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 │
│ │ │ │。嗣前揭款項經林│ ;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 │
│ │ │ │○宏、蕭○毅交付│ 至84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 │
│ │ │ │陳○澈轉交戊○○│ 、第62至66頁反面、72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 │
│ │ │ │,戊○○再轉交陳│ 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 │
│ │ │ │仲軒。 │ 第5 至12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 │
│ │ │ │ │ 74頁) │ │
│ │ │ │ │㈢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 至196 │ │
│ │ │ │ │ 頁、同卷七第106 至111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 │
│ │ │ │ │ 號卷一第103 至107 頁、第109 至112 頁反面、第│ │
│ │ │ │ │ 258 至260 頁;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 │
│ │ │ │ │ 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 至154 頁;10│ │
│ │ │ │ │ 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 年度│ │
│ │ │ │ │ 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 │
│ │ │ │ │ 第21970 號卷第21至22頁) │ │
│ │ │ │ │㈣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33至34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 │
│ │ │ │ │ 第221 號卷第43至44頁反面、第58至59頁反面;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37至39頁;105 年度偵│ │
│ │ │ │ │ 字第4048號卷二第55至56頁反面) │ │
│ │ │ │ │㈤證人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 │ │
│ │ │ │ │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 │
│ │ │ │ │ 面、第126 至136 頁、同卷七第159 至162 頁;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 至257 頁;105 年│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 年度偵字第│ │
│ │ │ │ │ 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 │
│ │ │ │ │ 卷四第1 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 │ │
│ │ │ │ │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 年度偵│ │
│ │ │ │ │ 聲字第113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 │
│ │ │ │ │ 第13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 │
│ │ │ │ │ 第20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 │
│ │ │ │ │ 225 頁) │ │
│ │ │ │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 │
│ │ │ │ │ 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第│ │
│ │ │ │ │ 119 號卷五第181 至195 頁、第205 至207 頁反面│ │
│ │ │ │ │ 、同卷七第187 至190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 │
│ │ │ │ │ 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 │
│ │ │ │ │ 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 │
│ │ │ │ │ 15至17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23頁及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 │ │
│ │ │ │ │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96│ │
│ │ │ │ │ 至105 頁) │ │
│ │ │ │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少連至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 │
│ │ │ │ │ 至156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 │
│ │ │ │ │ 至32頁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 │
│ │ │ │ │ 第43至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 │
│ │ │ │ │ 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 │
│ │ │ │ │ 至97頁反面) │ │
│ │ │ │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第172 至174 頁、同卷七第18│ │
│ │ │ │ │ 0 至184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頁│ │
│ │ │ │ │ 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82 至19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 │
│ │ │ │ │ 至99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9至31│ │
│ │ │ │ │ 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 │
│ │ │ │ │ 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50至│ │
│ │ │ │ │ 54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反面)│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11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 │
│ │ │ │ │ 8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 │
│ │ │ │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一第112 至11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三第3 至4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36至37頁反面) │ │
│ │ │ │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 │
│ │ │ │ │ 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 │
│ │ │ │ │ 至64頁) │ │
│ │ │ │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 張(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 │
│ │ │ │ │ 9 號卷一第238 至239 頁、同卷五第171 頁及反反│ │
│ │ │ │ │ 面、同卷二第27頁及反面) │ │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茂林分駐所受理刑事案│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45、57、60頁;105 年│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35至36頁;105 年度偵│ │
│ │ │ │ │ 字第4048號卷二第57至58頁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13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 至│ │
│ │ │ │ │ 213 頁反面) │ │
│ │ │ │ │證人即共犯陳○澈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叫計程車之紀錄(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49頁│ │
│ │ │ │ │ 反面)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 份(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二第171 頁及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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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
│6 │卯○○│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卯○○犯三人│
│ │未○○│午○○│4 年10月22日中午│ 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以上共同詐欺│
│ │庚○○│ │12時許,以電話向│ 、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取財未遂罪,│
│ │ │ │午○○佯稱其女兒│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 至257 頁;│處有期徒刑拾│
│ │ │ │遭人綁架,如不還│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月。 │
│ │ │ │清欠款,將對其女│ 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4 年度偵字第2888│庚○○犯三人│
│ │ │ │兒不利等語,嗣廖│ 1 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以上共同詐欺│
│ │ │ │伍基告知警方,並│ 第16至17頁反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取財未遂罪,│
│ │ │ │由警方佯裝為廖伍│ 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處有期徒刑拾│
│ │ │ │基,依詐騙集團指│ 119 號卷一第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133 頁│月。 │
│ │ │ │示於同日下午1 時│ 反面、同卷七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105 年│未○○犯三人│
│ │ │ │50分許,將80萬元│ 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以上共同詐欺│
│ │ │ │放置在臺中市北區│ 113 號卷第25至2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取財未遂罪,│
│ │ │ │五常街與英才路口│ 二第157 至16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處有期徒刑拾│
│ │ │ │,並當場查獲車手│ 66至70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月。 │
│ │ │ │李宗霖(經臺灣臺│㈡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卯○○扣案如│
│ │ │ │中地方法院104 年│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附表二編號1 │
│ │ │ │度訴字第1157號判│ 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 │及未○○扣案│
│ │ │ │決判處有期徒刑8 │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 至195 頁反面、│如附表二編號│
│ │ │ │月確定)及把風陳│ 第221 至232 頁、同卷七第175 至176 頁反面;10│2 所示之手機│
│ │ │ │○維而未遂。 │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各壹支均沒收│
│ │ │ │ │ 220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 │
│ │ │ │ │ 七第163 至170 頁反面、第204 至207 頁反面、第│ │
│ │ │ │ │ 22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 │
│ │ │ │ │ 至28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 │
│ │ │ │ │ 至84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 │
│ │ │ │ │ 、第62至66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1至26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 │
│ │ │ │ │㈢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 至196 │ │
│ │ │ │ │ 頁、同卷七第106 至111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 │
│ │ │ │ │ 號卷一第103 至107 頁、第109 至112 頁反面、第│ │
│ │ │ │ │ 258 至260 頁;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 │
│ │ │ │ │ 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 至154 頁;10│ │
│ │ │ │ │ 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 年度│ │
│ │ │ │ │ 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 │
│ │ │ │ │ 第21970 號卷第21至22頁) │ │
│ │ │ │ │㈣被告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 │
│ │ │ │ │ 第79 至84頁反面、第126 至136 頁、同卷七第159│ │
│ │ │ │ │ 至162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 至25│ │
│ │ │ │ │ 7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 年度訴字│ │
│ │ │ │ │ 第413 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 │
│ │ │ │ │ 第149 至154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 │
│ │ │ │ │ 第1 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 年度│ │
│ │ │ │ │ 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 年度偵聲字│ │
│ │ │ │ │ 第113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㈤證人即被害人午○○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39至40頁) │ │
│ │ │ │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43至44頁;104 │ │
│ │ │ │ │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第13│ │
│ │ │ │ │ 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第20│ │
│ │ │ │ │ 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225 │ │
│ │ │ │ │ 頁) │ │
│ │ │ │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 │
│ │ │ │ │ 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第│ │
│ │ │ │ │ 119 號卷五第181 至195 頁、第205 至207 頁反面│ │
│ │ │ │ │ 、同卷七第187 至190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 │
│ │ │ │ │ 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 │
│ │ │ │ │ 卷二第1 至17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 │
│ │ │ │ │ 54頁、第107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 │
│ │ │ │ │ 第38至51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 │
│ │ │ │ │ 96至105 頁) │ │
│ │ │ │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 至218 頁、第242 至│ │
│ │ │ │ │ 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至32頁│ │
│ │ │ │ │ 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 │
│ │ │ │ │ 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 │
│ │ │ │ │ 反面) │ │
│ │ │ │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第172 至174 頁、同卷七第18│ │
│ │ │ │ │ 0 至184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頁│ │
│ │ │ │ │ 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82 至19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 │
│ │ │ │ │ 至99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9至31│ │
│ │ │ │ │ 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 │
│ │ │ │ │ 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50至│ │
│ │ │ │ │ 54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反面)│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11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 │
│ │ │ │ │ 8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 │
│ │ │ │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一第112 至11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三第3 至4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36至37頁反面) │ │
│ │ │ │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 │
│ │ │ │ │ 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 │
│ │ │ │ │ 至64頁) │ │
│ │ │ │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 │
│ │ │ │ │ 五第101 至106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 │
│ │ │ │ │ 四第63至68頁) │ │
│ │ │ │ │蔡宗霖(原名李宗霖)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 │
│ │ │ │ │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 │
│ │ │ │ │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 份(104 年度他字第5726│ │
│ │ │ │ │ 號卷六第124 至126 頁;105 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 │
│ │ │ │ │ 卷二第230 反面至第232 頁) │ │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 │
│ │ │ │ │ 卷一第255 至256 頁) │ │
│ │ │ │ │門號000000000 號通訊監察譯文1 份(105 年度他│ │
│ │ │ │ │ 字第321 號卷第20頁反面至第21頁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13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 至│ │
│ │ │ │ │ 213 頁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0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 至│ │
│ │ │ │ │ 228 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157號判決(李│ │
│ │ │ │ │ 宗霖部分,105 年訴字第413 號卷五第133 至135 │ │
│ │ │ │ │ 頁)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 份(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二第177 頁反面至第180 頁) │ │
└──┴───┴───┴────────┴───────────────────────┴──────┘
┌──┬───┬───┬────────┬───────────────────────┬──────┐
│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
│7 │卯○○│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卯○○犯三人│
│ │未○○│壬○ │4 年10月23日上午│ 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以上共同詐欺│
│ │庚○○│ │9 時許,假冒「戶│ 、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取財罪,處有│
│ │陳仲軒│ │政事務所主任陳世│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 至257 頁;│期徒刑壹年參│
│ │ │ │安」名義,以電話│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月。 │
│ │ │ │向壬○佯稱其身分│ 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4 年度偵字第 │庚○○犯三人│
│ │ │ │證遭冒用,再陸續│ 28881 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以上共同詐欺│
│ │ │ │假冒「蔡政柏警官│ 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取財罪,處有│
│ │ │ │」、「劉警官」、│ 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期徒刑壹年參│
│ │ │ │「林政賢科長」、│ 字第119 號卷一第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 │月。 │
│ │ │ │「王清杰檢察官」│ 133 頁反面、同卷七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未○○犯三人│
│ │ │ │,向壬○佯稱其涉│ 10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 年度偵│以上共同詐欺│
│ │ │ │及吸金案件,須凍│ 聲字第113 號卷第25至2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取財罪,處有│
│ │ │ │結帳戶云云,並傳│ 44號卷二第157 至16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期徒刑壹年參│
│ │ │ │真偽造之「臺灣臺│ 卷一第66至70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月。 │
│ │ │ │中地方法院行政凍│ 58頁) │陳仲軒犯三人│
│ │ │ │結管收執行命令」│㈡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以上共同詐欺│
│ │ │ │、「臺灣臺中地方│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取財罪,處有│
│ │ │ │法院檢察署刑事傳│ 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 │期徒刑壹年參│
│ │ │ │票命令」各1 紙予│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 至195 頁反面、│月。 │
│ │ │ │壬○。嗣蕭○毅、│ 第221 至232 頁、同卷七第175 至176 頁反面;10│卯○○扣案如│
│ │ │ │林○宏假冒「王清│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附表二編號1 │
│ │ │ │杰檢察官」指派之│ 220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及未○○扣案│
│ │ │ │人員至壬○南投縣│ 七第163 至170 頁反面、第204 至207 頁反面、第│如附表二編號│
│ │ │ │草屯鎮住處,由蕭│ 22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2 所示之手機│
│ │ │ │○毅交付偽造之「│ 至28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各壹支均沒收│
│ │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 │
│ │ │ │署」、「臺中地檢│ 至84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8至19頁反面│未扣案之偽造│
│ │ │ │署監管科收據」公│ 、第62至66頁反面、第72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臺灣臺中地│
│ │ │ │文書各1 紙予壬○│ 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方法院檢察署│
│ │ │ │,致壬○陷於錯誤│ 卷第5 至12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印」公印文肆│
│ │ │ │,交付60萬元予蕭│ 至74頁) │枚均沒收。 │
│ │ │ │○毅、林○宏。嗣│㈢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
│ │ │ │蕭○毅、林○宏交│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 至196 │ │
│ │ │ │付前揭款項予邱建│ 頁、同卷七第106 至111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 │
│ │ │ │暐轉交陳仲軒。復│ 號卷一第103 至107 頁、第109 至112 頁反面、第│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 258 至260 頁;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 │
│ │ │ │4 年10月27日某時│ 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 至154 頁;10│ │
│ │ │ │許假冒「王清杰檢│ 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 年度│ │
│ │ │ │察官」,向壬○佯│ 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 │
│ │ │ │稱其所涉吸金案件│ 第21970 號卷第21至22頁) │ │
│ │ │ │之被害人已提起告│㈣被告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
│ │ │ │訴,要求其提領帳│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 │
│ │ │ │戶內120 萬元交給│ 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 至136 頁、同卷七第159 │ │
│ │ │ │法院云云,壬○遂│ 至162 頁;105 年度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 │
│ │ │ │前往中興新村之臺│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 年│ │
│ │ │ │灣銀行提款,詐欺│ 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 至257 頁;105 年度訴字│ │
│ │ │ │集團成員林正洪、│ 第413 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 │
│ │ │ │陳堃峰(均經臺灣│ 第149 至154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 │
│ │ │ │新北地方法院106 │ 第1 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 年度│ │
│ │ │ │年度訴字第86號判│ 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 年度偵聲字│ │
│ │ │ │決有期徒刑8 月確│ 第113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定)則依指示前往│㈤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之證述(105 年度他字第│ │
│ │ │ │壬○住處等候,幸│ 221 號卷第61至62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 │
│ │ │ │因銀行行員發覺有│ 9 號卷七第47至48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 │
│ │ │ │異通知警方到場而│ 卷二第59至60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 │
│ │ │ │未得逞。 │ 64至65頁反面) │ │
│ │ │ │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 │
│ │ │ │ │ 第13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 │
│ │ │ │ │ 第20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 │
│ │ │ │ │ 225 頁) │ │
│ │ │ │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 │
│ │ │ │ │ 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第│ │
│ │ │ │ │ 119 號卷五第181 至195 頁、第205 至207 頁反面│ │
│ │ │ │ │ 、同卷七第187 至190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 │
│ │ │ │ │ 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 │
│ │ │ │ │ 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 │
│ │ │ │ │ 1 至17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23頁及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 │ │
│ │ │ │ │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96│ │
│ │ │ │ │ 至105 頁) │ │
│ │ │ │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 至218 頁、第242 至│ │
│ │ │ │ │ 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至32頁│ │
│ │ │ │ │ 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 │
│ │ │ │ │ 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 │
│ │ │ │ │ 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 │
│ │ │ │ │ 反面) │ │
│ │ │ │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第172 至174 頁、同卷七第18│ │
│ │ │ │ │ 0 至184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頁│ │
│ │ │ │ │ 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82 至19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 │
│ │ │ │ │ 至99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9至31│ │
│ │ │ │ │ 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 │
│ │ │ │ │ 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50至│ │
│ │ │ │ │ 54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反面)│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11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 │
│ │ │ │ │ 8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 │
│ │ │ │ │證人陳堃峰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 │
│ │ │ │ │ 號卷六第24頁及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 │
│ │ │ │ │ 62至66頁反面、第68至69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 │
│ │ │ │ │ 號卷一第80至82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一第80至82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31│ │
│ │ │ │ │ 至34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75至80頁) │ │
│ │ │ │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一第112 至11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三第3 至4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36至37頁反面) │ │
│ │ │ │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 │
│ │ │ │ │ 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 │
│ │ │ │ │ 至64頁) │ │
│ │ │ │ │證人林正洪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度他字第│ │
│ │ │ │ │ 321 號卷第76至77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 │
│ │ │ │ │ 卷第16至18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9至61│ │
│ │ │ │ │ 頁) │ │
│ │ │ │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 │
│ │ │ │ │ 五第101 至106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 │
│ │ │ │ │ 四第63至68頁) │ │
│ │ │ │ │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命令」、│ │
│ │ │ │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檢署監管科收│ │
│ │ │ │ │ 據」公文書各1 紙(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65│ │
│ │ │ │ │ 頁反面至6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 │
│ │ │ │ │ 51頁反面至53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63│ │
│ │ │ │ │ 頁反面至65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76至79│ │
│ │ │ │ │ 頁) │ │
│ │ │ │ │本院104 年10月22日104 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 │
│ │ │ │ │ 察書暨電話附表(戊○○0000000000,105 年度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63 至165 頁) │ │
│ │ │ │ │門號000000000 號通訊監察譯文1 份(105 年度他│ │
│ │ │ │ │ 字第321 號卷第20頁反面至第21頁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13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 至│ │
│ │ │ │ │ 213 頁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0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 至│ │
│ │ │ │ │ 228 頁)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 份(0000000000;105 年度偵字第│ │
│ │ │ │ │ 4447號卷第24至30頁) │ │
│ │ │ │ │通聯調閱查詢單2 份(林正洪0000000000、陳堃峰│ │
│ │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 105 │ │
│ │ │ │ │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71至74頁)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5 年度偵字第│ │
│ │ │ │ │ 4447號卷第80頁)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林正│ │
│ │ │ │ │ 洪、陳堃峰部分,105 年訴字第413 號卷五第136 │ │
│ │ │ │ │ 至140 頁)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 份(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二第180 至184 、189 至194 頁)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1 月6 日105 年度少護字│ │
│ │ │ │ │ 第1063號宣示筆錄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 │
│ │ │ │ │ 度少護執字第613 號卷第2 至3 頁) │ │
└──┴───┴───┴────────┴───────────────────────┴──────┘
┌──┬───┬───┬────────┬───────────────────────┬──────┐
│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
│8 │卯○○│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卯○○犯三人│
│ │未○○│丑○○│4 年10月25日上午│ 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以上共同詐欺│
│ │庚○○│ │某時許起至同年月│ 、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取財罪,處有│
│ │陳仲軒│ │26日上午10時許,│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 至257 頁;│期徒刑壹年肆│
│ │ │ │假冒「慈濟醫院人│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月。 │
│ │ │ │員」名義,以電話│ 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4 年度偵字第2888│庚○○犯三人│
│ │ │ │向丑○○佯稱其證│ 1 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以上共同詐欺│
│ │ │ │件遭盜用辦理醫療│ 第16至17頁反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取財罪,處有│
│ │ │ │補助,再陸續假冒│ 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期徒刑壹年肆│
│ │ │ │「新北市警察局警│ 119 號卷一第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133 頁│月。 │
│ │ │ │官」、「臺北地檢│ 反面、同卷七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105 年│未○○犯三人│
│ │ │ │署吳檢察官」,佯│ 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以上共同詐欺│
│ │ │ │稱其涉及詐騙案件│ 113 號卷第25至2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取財罪,處有│
│ │ │ │,須監管其帳戶云│ 二第157 至16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期徒刑壹年肆│
│ │ │ │云,致丑○○陷於│ 66至70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月。 │
│ │ │ │錯誤,於同年月26│㈡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陳仲軒犯三人│
│ │ │ │日下午3 時許,陳│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以上共同詐欺│
│ │ │ │堃峰依陳○澈指示│ 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 │取財罪,處有│
│ │ │ │,自稱為「臺北地│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 至195 頁反面、│期徒刑壹年肆│
│ │ │ │檢署吳檢察官」所│ 第221 至232 頁、同卷七第175 至176 頁反面;10│月。 │
│ │ │ │指派之人員,至陳│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卯○○扣案如│
│ │ │ │靜惠臺中市北屯區│ 220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附表二編號1 │
│ │ │ │住處樓下,交付偽│ 七第163 至170 頁反面、第204 至207 頁反面、第│及未○○扣案│
│ │ │ │造之「台北地檢署│ 22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如附表二編號│
│ │ │ │監管科收據」公文│ 至28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2 所示之手機│
│ │ │ │書1 紙予丑○○,│ ;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各壹支均沒收│
│ │ │ │丑○○則交付存摺│ 至84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62至66頁反面│。 │
│ │ │ │共3 本、提款卡共│ 、第72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未扣案之偽造│
│ │ │ │2 張(含帳號0040│ 至26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反面│「臺灣臺北地│
│ │ │ │00000000000 號、│ ;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方法院檢察署│
│ │ │ │000000000000000 │㈢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印」公印文壹│
│ │ │ │號帳戶之存摺及提│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 至196 │枚沒收。 │
│ │ │ │款卡;帳號004109│ 頁、同卷七第106 至111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 │
│ │ │ │000000000 號帳戶│ 號卷一第103 至107 頁、第109 至112 頁反面、第│ │
│ │ │ │之存摺,追加起訴│ 258 至260 頁;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 │
│ │ │ │書誤載丑○○亦有│ 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 至154 頁;10│ │
│ │ │ │交付該帳戶之提款│ 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 年度│ │
│ │ │ │卡,逕予更正)予│ 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 │
│ │ │ │陳堃峰。嗣陳堃峰│ 第21970 號卷第21至22頁) │ │
│ │ │ │(經臺灣新北地方│㈣被告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
│ │ │ │法院106 年度訴字│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 │
│ │ │ │第86號判決有期徒│ 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 至136 頁、同卷七第159 │ │
│ │ │ │刑1 年4 月確定)│ 至162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 至25│ │
│ │ │ │自上開帳戶內提領│ 7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 │
│ │ │ │共43萬43元交付陳│ 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 年度訴字│ │
│ │ │ │○澈轉交戊○○,│ 第413 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 │
│ │ │ │戊○○再交付陳仲│ 第149 至154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 │
│ │ │ │軒。 │ 第1 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 年度│ │
│ │ │ │ │ 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 年度偵聲字│ │
│ │ │ │ │ 第113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㈤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54至56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 │
│ │ │ │ │ 第4048號卷二第74至76頁反面 │ │
│ │ │ │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 │
│ │ │ │ │ 第13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 │
│ │ │ │ │ 第20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 │
│ │ │ │ │ 225 頁) │ │
│ │ │ │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 │
│ │ │ │ │ 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第│ │
│ │ │ │ │ 119 號卷五第181 至195 頁、第205 至207 頁反面│ │
│ │ │ │ │ 、同卷七第187 至190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 │
│ │ │ │ │ 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 │
│ │ │ │ │ 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 │
│ │ │ │ │ 1 至17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23頁及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 │ │
│ │ │ │ │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96│ │
│ │ │ │ │ 至105 頁) │ │
│ │ │ │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 至218 頁、第242 至│ │
│ │ │ │ │ 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至32頁│ │
│ │ │ │ │ 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 │
│ │ │ │ │ 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 │
│ │ │ │ │ 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 │
│ │ │ │ │ 反面) │ │
│ │ │ │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第172 至174 頁、同卷七第18│ │
│ │ │ │ │ 0 至184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頁│ │
│ │ │ │ │ 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82 至19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 │
│ │ │ │ │ 至99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9至31│ │
│ │ │ │ │ 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 │
│ │ │ │ │ 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50至│ │
│ │ │ │ │ 54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反面)│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11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 │
│ │ │ │ │ 8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 │
│ │ │ │ │證人陳堃峰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六第22至23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 │
│ │ │ │ │ 1 號卷第68至69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80至82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80至│ │
│ │ │ │ │ 82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75至80頁)│ │
│ │ │ │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一第112 至11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三第3 至4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36至37頁反面) │ │
│ │ │ │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 │
│ │ │ │ │ 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 │
│ │ │ │ │ 至64頁) │ │
│ │ │ │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 張(104 年度他字第5726│ │
│ │ │ │ │ 號卷三第78至79頁、同卷二第105 頁反面至106 頁│ │
│ │ │ │ │ 、同卷四第37頁反面至第38頁及第61頁反面至62頁│ │
│ │ │ │ │ 、第129 頁反面至第130 頁、同卷五第30頁反面至│ │
│ │ │ │ │ 第31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45 頁│ │
│ │ │ │ │ 反面至146 頁、第214 頁反面至第215 頁、同卷二│ │
│ │ │ │ │ 第116 頁反面至第117 頁、同卷三第169 頁反面第│ │
│ │ │ │ │ 170 頁、第217 至218 頁、同卷四第132 頁反面至│ │
│ │ │ │ │ 第133 頁、同卷五第80至81頁) │ │
│ │ │ │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 │
│ │ │ │ │ 五第101 至106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 │
│ │ │ │ │ 四第63至68頁) │ │
│ │ │ │ │監視畫面翻拍照片4 張(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 │
│ │ │ │ │ 號卷五第203 頁及反面、同卷六第29頁及反面、同│ │
│ │ │ │ │ 卷七第60至61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52│ │
│ │ │ │ │ 至53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90頁及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8頁及反面、第80│ │
│ │ │ │ │ 頁及反面)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5 年1 月27日(105 )華│ │
│ │ │ │ │ 壢存字第105000011 號函暨附件提款機(008-FC24│ │
│ │ │ │ │ 1W3 )之監視器提款畫面照片共7 張(105 年度少│ │
│ │ │ │ │ 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30至32頁反面;105 年度偵│ │
│ │ │ │ │ 字第4048號卷一第91至93頁反面) │ │
│ │ │ │ │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5 年2 月4 日彰新明字第│ │
│ │ │ │ │ 0000 000A000000 號函暨附件畫面翻拍照片6 張(│ │
│ │ │ │ │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33至35頁;105 │ │
│ │ │ │ │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94至96頁反面) │ │
│ │ │ │ │臺灣銀行中壢分行105 年2 月5 日中壢營密字第10│ │
│ │ │ │ │ 000000000 號函暨附件畫面翻拍照片共10張(105 │ │
│ │ │ │ │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36至39頁;105 年度│ │
│ │ │ │ │ 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97至100 頁) │ │
│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延平分行105 年3 月7 日上延平│ │
│ │ │ │ │ 字第1050000027號函暨附件提款機畫面照片共6 張│ │
│ │ │ │ │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40至41頁;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1 至103 頁) │ │
│ │ │ │ │偽造之「台北地檢署檢管科收據」公文書1 紙(10│ │
│ │ │ │ │ 5 年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62頁;105 年度偵字│ │
│ │ │ │ │ 第4048號卷二第82頁) │ │
│ │ │ │ │丑○○所有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05 年度少連偵偵字第119 號│ │
│ │ │ │ │ 卷七第62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2│ │
│ │ │ │ │ 頁反面) │ │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 │
│ │ │ │ │ 63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2頁及│ │
│ │ │ │ │ 反面) │ │
│ │ │ │ │本院104 年10月22日104 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 │
│ │ │ │ │ 察書暨電話附表(戊○○0000000000,105 年度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63 至165 頁) │ │
│ │ │ │ │門號000000000 號通訊監察譯文1 份(105 年度他│ │
│ │ │ │ │ 字第321 號卷第20頁反面至第21頁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13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 至│ │
│ │ │ │ │ 213 頁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0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 至│ │
│ │ │ │ │ 228 頁)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陳堃│ │
│ │ │ │ │ 峰部分,105 年訴字第413 號卷五第136 至140 頁│ │
│ │ │ │ │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 份(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二第184 至189 頁) │ │
│ │ │ │ │陳堃峰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單、通聯紀錄(│ │
│ │ │ │ │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卷二第72至75頁反面) │ │
└──┴───┴───┴────────┴───────────────────────┴──────┘
┌──┬───┬───┬────────┬───────────────────────┬──────┐
│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
│9 │卯○○│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卯○○犯三人│
│ │未○○│邱陳美│4 年10月28日中午│ 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以上共同詐欺│
│ │庚○○│悅 │12時許至下午2 時│ 、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取財罪,處有│
│ │陳仲軒│ │41分許,假冒「電│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 至257 頁;│期徒刑壹年參│
│ │ │ │信公司人員」,以│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月。 │
│ │ │ │電話向己○○○佯│ 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4 年度偵字第2888│庚○○犯三人│
│ │ │ │稱其有申請電話,│ 1 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以上共同詐欺│
│ │ │ │且有欠款云云,並│ 第16至17頁反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取財罪,處有│
│ │ │ │轉接電話給假冒為│ 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期徒刑壹年參│
│ │ │ │「黃明昭大隊長」│ 119 號卷一第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133 頁│月。 │
│ │ │ │、「陳瑞仁檢察官│ 反面、同卷七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105 年│未○○犯三人│
│ │ │ │」之詐騙集團成員│ 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以上共同詐欺│
│ │ │ │,陸續向己○○○│ 113 號卷第25至2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取財罪,處有│
│ │ │ │佯稱其涉及刑案,│ 二第157 至16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期徒刑壹年參│
│ │ │ │需申請資金財產公│ 66至70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月。 │
│ │ │ │證文書云云,致邱│㈡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陳仲軒犯三人│
│ │ │ │陳美悅陷於錯誤,│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以上共同詐欺│
│ │ │ │於同日下午3 時33│ 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 │取財罪,處有│
│ │ │ │分許,在臺北市松│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 至195 頁反面、│期徒刑壹年參│
│ │ │ │山區八德路4 段30│ 第221 至232 頁、同卷七第175 至176 頁反面;10│月。 │
│ │ │ │6 巷旁巷口,交付│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卯○○扣案如│
│ │ │ │現金96萬元5 千元│ 220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附表二編號1 │
│ │ │ │、上海銀行、元大│ 七第163 至170 頁反面、第204 至207 頁反面、第│及未○○扣案│
│ │ │ │銀行之存摺及提款│ 22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如附表二編號│
│ │ │ │卡予林○宏,林○│ 至28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2 所示之手機│
│ │ │ │宏則交付詐騙集團│ ;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83至84頁;105 年度│各壹支均沒收│
│ │ │ │成員所偽造之「法│ 他字第321 號卷第62至66頁反面、第72頁及反面;│。 │
│ │ │ │務行政執行扣押處│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 年度│陳仲軒未扣案│
│ │ │ │份命令」、「偵查│ 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之犯罪所得新│
│ │ │ │卷宗」公文書及、│ 6369號卷第65至74頁) │臺幣玖仟陸佰│
│ │ │ │信封袋各1 份予邱│㈢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伍拾元沒收,│
│ │ │ │陳美悅。嗣林○宏│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 至196 │於全部或一部│
│ │ │ │交付前揭財物予陳│ 頁、同卷七第106 至111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不能沒收或不│
│ │ │ │○澈轉交戊○○,│ 號卷一第103 至107 頁、第109 至112 頁反面、第│宜執行沒收時│
│ │ │ │戊○○再轉交陳仲│ 258 至260 頁;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追徵其價額│
│ │ │ │軒。 │ 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 至154 頁;10│。 │
│ │ │ │ │ 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 年度│未扣案之偽造│
│ │ │ │ │ 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 │「法務部行政│
│ │ │ │ │㈣被告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執行假扣押處│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份命令」、「│
│ │ │ │ │ 第79至84頁反面、第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偵查卷宗」上│
│ │ │ │ │ 256 至257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之公印文貳枚│
│ │ │ │ │ 20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 │均沒收。 │
│ │ │ │ │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2至16頁;105 年度訴字第│ │
│ │ │ │ │ 413 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 │
│ │ │ │ │ 149 至154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第│ │
│ │ │ │ │ 1 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 年度聲│ │
│ │ │ │ │ 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 年度偵聲字第│ │
│ │ │ │ │ 113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㈤被告陳仲軒於警詢、偵訊、檢事官詢問、本院準備│ │
│ │ │ │ │ 程序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12至│ │
│ │ │ │ │ 14頁;106 年度訴字第360 號卷三第11至15頁;10│ │
│ │ │ │ │ 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71至72頁反面;105 年度│ │
│ │ │ │ │ 他字第321 號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 │
│ │ │ │ │ 4048號卷一第54至57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 │
│ │ │ │ │ 第81至83頁;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14至17│ │
│ │ │ │ │ 頁) │ │
│ │ │ │ │㈥證人即被害人己○○○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他│ │
│ │ │ │ │ 字第221 號卷第78至79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 │
│ │ │ │ │ 9 號卷七第95至96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 │
│ │ │ │ │ 第90至91頁) │ │
│ │ │ │ │㈦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 │
│ │ │ │ │ 第13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 │
│ │ │ │ │ 第20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 │
│ │ │ │ │ 225 頁) │ │
│ │ │ │ │㈧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 │
│ │ │ │ │ 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第│ │
│ │ │ │ │ 119 號卷五第181 至195 頁、第205 至207 頁反面│ │
│ │ │ │ │ 、同卷七第187 至190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 │
│ │ │ │ │ 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 │
│ │ │ │ │ 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 │
│ │ │ │ │ 1 至17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23頁及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 │ │
│ │ │ │ │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96│ │
│ │ │ │ │ 至105 頁) │ │
│ │ │ │ │㈨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 至218 頁、第242 至│ │
│ │ │ │ │ 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至32頁│ │
│ │ │ │ │ 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 │
│ │ │ │ │ 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 │
│ │ │ │ │ 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 │
│ │ │ │ │ 反面) │ │
│ │ │ │ │㈩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第172 至174 頁、同卷七第18│ │
│ │ │ │ │ 0 至184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頁│ │
│ │ │ │ │ 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82 至19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 │
│ │ │ │ │ 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 │
│ │ │ │ │ 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 │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50至│ │
│ │ │ │ │ 54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反面)│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11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 │
│ │ │ │ │ 8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 │
│ │ │ │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一第112 至11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三第3 至4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36至37頁反面) │ │
│ │ │ │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 │
│ │ │ │ │ 號卷二第52至55頁) │ │
│ │ │ │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 │
│ │ │ │ │ 五第101 至106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 │
│ │ │ │ │ 四第63至68頁) │ │
│ │ │ │ │警方蒐證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6 張(105 年度│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169 至170 頁、第225 頁│ │
│ │ │ │ │ 、同卷一第243 至244 頁、同卷六第19至20頁;10│ │
│ │ │ │ │ 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1至32頁;105 年度偵字│ │
│ │ │ │ │ 第4048號卷一第40至41頁、第63至64頁、第164 頁│ │
│ │ │ │ │ 、第201 至202 頁) │ │
│ │ │ │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影本(車號000-0000號,│ │
│ │ │ │ │ 承租人陳仲軒)1 份、RAE-8388號租賃小客車行照│ │
│ │ │ │ │ 正反面影本1 份(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 │
│ │ │ │ │ 第21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5頁)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各1 份(105 年度他│ │
│ │ │ │ │ 字第221 號卷第76至77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七第64頁及反面、第69頁及反面;105 │ │
│ │ │ │ │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9頁及反面、第94頁及反│ │
│ │ │ │ │ 面) │ │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3 張(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 │
│ │ │ │ │ 78頁反面至80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 │
│ │ │ │ │ 第66頁反面至第67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 │
│ │ │ │ │ 第91頁反面至92頁反面) │ │
│ │ │ │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偵│ │
│ │ │ │ │ 查卷宗」公文書、信封袋各1 份(105 年度他字第│ │
│ │ │ │ │ 221 號卷第80頁反面至81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119 號卷七第67頁反面至68頁反面;105 年度│ │
│ │ │ │ │ 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92頁反面至92頁反面) │ │
│ │ │ │ │本院104 年10月22日104 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 │
│ │ │ │ │ 察書暨電話附表(戊○○0000000000,105 年度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63 至165 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13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 至│ │
│ │ │ │ │ 213 頁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0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 至│ │
│ │ │ │ │ 228 頁)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 份(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二第194 頁反面至第197 頁) │ │
└──┴───┴───┴────────┴───────────────────────┴──────┘
┌──┬───┬───┬────────┬───────────────────────┬──────┐
│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
│10 │卯○○│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卯○○犯三人│
│ │未○○│戌○○│4 年10月28日下午│ 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以上共同詐欺│
│ │庚○○│ │5 時前某時許,假│ 、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取財罪,處有│
│ │陳仲軒│ │冒為「臺北市警察│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 至257 頁;│期徒刑壹年參│
│ │ │ │局林隊長」、「曾│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月。 │
│ │ │ │益盛檢察官」,以│ 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4 年度偵字第2888│庚○○犯三人│
│ │ │ │電話向戌○○佯稱│ 1 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以上共同詐欺│
│ │ │ │其因申請醫療補助│ 第16至17頁反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取財罪,處有│
│ │ │ │,涉及刑事案件,│ 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期徒刑壹年參│
│ │ │ │要求其配合調查云│ 119 號卷一第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133 頁│月。 │
│ │ │ │云,致戌○○陷於│ 反面、同卷七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105 年│未○○犯三人│
│ │ │ │錯誤,嗣104 年10│ 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以上共同詐欺│
│ │ │ │月28日下午5 時許│ 113 號卷第25至2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取財罪,處有│
│ │ │ │,余○諸依詐欺集│ 二第157 至16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期徒刑壹年參│
│ │ │ │團指示假冒為「臺│ 66至70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月。 │
│ │ │ │北地檢署」人員至│㈡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陳仲軒犯三人│
│ │ │ │戌○○屏東縣車城│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以上共同詐欺│
│ │ │ │鄉住處,並交付偽│ 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 │取財罪,處有│
│ │ │ │造之「臺北地檢署│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 至195 頁反面、│期徒刑壹年參│
│ │ │ │公證部門收據」公│ 第221 至232 頁、同卷七第175 至176 頁反面;10│月。 │
│ │ │ │文書1 紙予戌○○│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卯○○扣案如│
│ │ │ │,戌○○遂交付郵│ 220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附表二編號1 │
│ │ │ │局存摺(帳號0081│ 七第163 至170 頁反面、第204 至207 頁反面、第│及未○○扣案│
│ │ │ │0000000000號帳戶│ 22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如附表二編號│
│ │ │ │)及提款卡予余○│ 至28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2 所示之手機│
│ │ │ │諸。嗣余○諸、許│ ;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83至84頁;105 年度│各壹支均沒收│
│ │ │ │唯澄自上開帳戶內│ 他字第321 號卷第62至66頁反面、第72頁及反面;│。 │
│ │ │ │共提領出24萬5,06│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 年度│未扣案之「臺│
│ │ │ │0 元交付張睿澤轉│ 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灣臺北地方法│
│ │ │ │交陳○澈,陳○澈│ 6369號卷第65至74頁) │院檢察署印」│
│ │ │ │轉交戊○○交付陳│㈢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公印文壹枚沒│
│ │ │ │仲軒。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 至196 │收。 │
│ │ │ │ │ 頁、同卷七第106 至111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 │
│ │ │ │ │ 號卷一第103 至107 頁、第109 至112 頁反面、第│ │
│ │ │ │ │ 258 至260 頁;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 │
│ │ │ │ │ 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 至154 頁;10│ │
│ │ │ │ │ 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 年度│ │
│ │ │ │ │ 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 │ │
│ │ │ │ │㈣被告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 │
│ │ │ │ │ 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 至136 頁、同卷七第159 │ │
│ │ │ │ │ 至162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 至25│ │
│ │ │ │ │ 7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 年度訴字│ │
│ │ │ │ │ 第413 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 │
│ │ │ │ │ 第149 至154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 │
│ │ │ │ │ 第1 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 年度│ │
│ │ │ │ │ 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 年度偵聲字│ │
│ │ │ │ │ 第113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㈤證人即被害人戌○○於警詢之證述(105 年度少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70至7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 │
│ │ │ │ │ 第4048號卷二第84至85頁反面 │ │
│ │ │ │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 │
│ │ │ │ │ 第13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 │
│ │ │ │ │ 第20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 │
│ │ │ │ │ 225 頁) │ │
│ │ │ │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 │
│ │ │ │ │ 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第│ │
│ │ │ │ │ 119 號卷五第181 至195 頁、第205 至207 頁反面│ │
│ │ │ │ │ 、同卷七第187 至190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 │
│ │ │ │ │ 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 │
│ │ │ │ │ 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 │
│ │ │ │ │ 1 至17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23頁及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 │ │
│ │ │ │ │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96│ │
│ │ │ │ │ 至105 頁) │ │
│ │ │ │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 至218 頁、第242 至│ │
│ │ │ │ │ 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至32頁│ │
│ │ │ │ │ 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 │
│ │ │ │ │ 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 │
│ │ │ │ │ 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 │
│ │ │ │ │ 反面) │ │
│ │ │ │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第172 至174 頁、同卷七第18│ │
│ │ │ │ │ 0 至184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頁│ │
│ │ │ │ │ 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82 至19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 │
│ │ │ │ │ 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 │
│ │ │ │ │ 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50至│ │
│ │ │ │ │ 54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反面)│ │
│ │ │ │ │ 第61至63頁) │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11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 │ │
│ │ │ │ │ 158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 │
│ │ │ │ │ 40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 │
│ │ │ │ │ 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 │
│ │ │ │ │證人余弦諸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 │
│ │ │ │ │ 號卷五250 至253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 │
│ │ │ │ │ 第30至32頁) │ │
│ │ │ │ │證人許唯澄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五第254 至255 頁反面;104 年度他字│ │
│ │ │ │ │ 第2686號卷第54頁反面至第61頁、第75至77頁;10│ │
│ │ │ │ │ 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9至66頁;105 年度│ │
│ │ │ │ │ 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37至39頁;105 年度偵字第63│ │
│ │ │ │ │ 69號卷第92至93頁反面) │ │
│ │ │ │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 │
│ │ │ │ │ 號卷六第1 至3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 │
│ │ │ │ │ 至64頁) │ │
│ │ │ │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一第112 至11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三第3 至4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36至37頁反面) │ │
│ │ │ │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 │
│ │ │ │ │ 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 │
│ │ │ │ │ 至64頁) │ │
│ │ │ │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 │
│ │ │ │ │ 五第101 至106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 │
│ │ │ │ │ 四第63至68頁) │ │
│ │ │ │ │蒐證照片1 份(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 │
│ │ │ │ │ 240 至242 頁、同卷五第259 至260 頁、同卷六第│ │
│ │ │ │ │ 7 至8 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28至30頁;│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37至39頁、第142 至│ │
│ │ │ │ │ 143 頁、同卷二第45至46頁反面)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5 年2 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0│ │
│ │ │ │ │ 000000號函暨附件監視錄影畫面照片13張(105 年│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61 至265 頁;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47至51頁) │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5 年2 月17日桃│ │
│ │ │ │ │ 營字第1051800153號函暨附件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 │
│ │ │ │ │ 畫面照片共8 張(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 │
│ │ │ │ │ 第266 至268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52│ │
│ │ │ │ │ 至54頁) │ │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查詢6 個月交易│ │
│ │ │ │ │ / 彙總登摺明細1 紙(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 │
│ │ │ │ │ 卷七第73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6頁)│ │
│ │ │ │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公文書1 紙(│ │
│ │ │ │ │ 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74頁;105 年度偵│ │
│ │ │ │ │ 字第4048號卷二第88頁) │ │
│ │ │ │ │本院104 年10月22日104 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 │
│ │ │ │ │ 察書暨電話附表(戊○○0000000000,105 年度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63 至165 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13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 至│ │
│ │ │ │ │ 213 頁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0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 至│ │
│ │ │ │ │ 228 頁) │ │
│ │ │ │ │本院少年法庭105 年度少護字第603 號宣示筆錄(│ │
│ │ │ │ │ 余○諸部分,105 年訴字第413 號卷五第144 至14│ │
│ │ │ │ │ 5 頁)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 份(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二第194 頁反面至第197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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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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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卯○○│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卯○○犯三人│
│ │未○○│甲○○│4 年10月25日下午│ 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以上共同詐欺│
│ │庚○○│ │12時30分許起至同│ 、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取財罪,處有│
│ │陳仲軒│ │年月29日下午12時│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 至257 頁;│期徒刑壹年參│
│ │ │ │30分許,假冒「高│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月。 │
│ │ │ │雄長庚醫院人員」│ 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4 年度偵字第2888│庚○○犯三人│
│ │ │ │,以電話向甲○○│ 1 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以上共同詐欺│
│ │ │ │佯稱其有申請醫療│ 第16至17頁反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取財罪,處有│
│ │ │ │補助款,再陸續假│ 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期徒刑壹年參│
│ │ │ │冒「高雄市警察局│ 119 號卷一第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133 頁│月。 │
│ │ │ │科長廖世華」、「│ 反面、同卷七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105 年│未○○犯三人│
│ │ │ │臺北地檢署黃敏昌│ 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以上共同詐欺│
│ │ │ │檢察官」,佯稱其│ 113 號卷第25至2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取財罪,處有│
│ │ │ │遭冒名至銀行開戶│ 二第157 至16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期徒刑壹年參│
│ │ │ │涉及刑案,要扣押│ 66至70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月。 │
│ │ │ │其財產云云,致王│㈡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陳仲軒犯三人│
│ │ │ │月媚陷於錯誤,先│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以上共同詐欺│
│ │ │ │於同年月28日下午│ 面、第258 至260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取財罪,處有│
│ │ │ │12時30分許,依詐│ 第54至59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期徒刑壹年參│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至│ 8 至195 頁反面、第221 至232 頁、同卷七第175 │月。 │
│ │ │ │新北市中和區民德│ 至176 頁反面;10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卯○○扣案如│
│ │ │ │路郵局旁之便利商│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附表二編號1 │
│ │ │ │店接收傳真偽造之│ 一第215 至220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及未○○扣案│
│ │ │ │「玉山銀行開戶證│ 開閱覽)卷七第163 至170 頁反面、第204 至207 │如附表二編號│
│ │ │ │明」私文書、「傳│ 頁反面、第22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2 所示之手機│
│ │ │ │喚未到通知書」之│ 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 年度他字第105 年度他字│各壹支均沒收│
│ │ │ │公文書,並於看完│ 第321 號卷第62至66頁反面、第72頁及反面;105 │。 │
│ │ │ │後隨即燒毀,嗣於│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 年度偵字│ │
│ │ │ │同年月29日下午4 │ 第4048號卷三第32至43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 │
│ │ │ │時許,甲○○再依│ 卷第5 至12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至74頁) │ │
│ │ │ │,在新北市中和區│㈢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
│ │ │ │民德路189 巷清穗│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 至196 │ │
│ │ │ │公園交付60萬元予│ 頁、同卷七第106 至111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 │
│ │ │ │余○諸,余○諸另│ 號卷一第103 至107 頁、第109 至112 頁反面;10│ │
│ │ │ │交付偽造之「收據│ 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 │
│ │ │ │」1 紙予甲○○。│ 面、同卷二第149 至154 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11│ │
│ │ │ │嗣余○諸將上開款│ 3 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 │ │
│ │ │ │項交付陳○澈轉交│㈣被告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
│ │ │ │戊○○,戊○○再│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 │
│ │ │ │交付陳仲軒。 │ 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 至136 頁、同卷七第159 │ │
│ │ │ │ │ 至162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 至25│ │
│ │ │ │ │ 7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 年度訴字│ │
│ │ │ │ │ 第413 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 │
│ │ │ │ │ 第149 至154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 │
│ │ │ │ │ 第1 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 年度│ │
│ │ │ │ │ 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 年度偵聲字│ │
│ │ │ │ │ 第113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㈤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之證述(105 年度他字│ │
│ │ │ │ │ 第221 號卷第53至5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7 │ │
│ │ │ │ │ 號卷七第75頁反面至76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 │
│ │ │ │ │ 號卷二第239 至24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二第95至96頁反面) │ │
│ │ │ │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 │
│ │ │ │ │ 第13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 │
│ │ │ │ │ 第20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 │
│ │ │ │ │ 225 頁) │ │
│ │ │ │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 │
│ │ │ │ │ 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第│ │
│ │ │ │ │ 119 號卷五第179 至195 頁、第205 至207 頁反面│ │
│ │ │ │ │ 、同卷七第187 至190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 │
│ │ │ │ │ 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 │
│ │ │ │ │ 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 │
│ │ │ │ │ 1 至17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23頁及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 │ │
│ │ │ │ │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96│ │
│ │ │ │ │ 至105 頁) │ │
│ │ │ │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 至218 頁、第242 至│ │
│ │ │ │ │ 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至32頁│ │
│ │ │ │ │ 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 │
│ │ │ │ │ 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 │
│ │ │ │ │ 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 │
│ │ │ │ │ 反面) │ │
│ │ │ │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第172 至174 頁、同卷七第18│ │
│ │ │ │ │ 0 至184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頁│ │
│ │ │ │ │ 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82 至19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 │
│ │ │ │ │ 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 │
│ │ │ │ │ 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他字第57│ │
│ │ │ │ │ 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 │
│ │ │ │ │ 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50至54│ │
│ │ │ │ │ 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反面) │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 │
│ │ │ │ │ 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8 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面;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 │ │
│ │ │ │ │證人余○諸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 │
│ │ │ │ │ 號卷五第250 至253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 │
│ │ │ │ │ 卷二第71至73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30│ │
│ │ │ │ │ 至32頁) │ │
│ │ │ │ │證人許唯澄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 │
│ │ │ │ │ 號卷五254 至255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 │
│ │ │ │ │ 卷二第37至39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2至│ │
│ │ │ │ │ 93頁反面) │ │
│ │ │ │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 │
│ │ │ │ │ 號卷六第1 至3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33 至135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 │
│ │ │ │ │ 頁) │ │
│ │ │ │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 │
│ │ │ │ │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一第112 至11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 │
│ │ │ │ │ 第36至37頁反面) │ │
│ │ │ │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 │
│ │ │ │ │ 五第101 至106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 │
│ │ │ │ │ 四第63至68頁) │ │
│ │ │ │ │監視錄影畫面擷圖3 張(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 │
│ │ │ │ │ 號卷一第156 頁及反面、第253 至254 頁、同卷五│ │
│ │ │ │ │ 第224 頁及反面、同卷六第28頁及反面、第61頁及│ │
│ │ │ │ │ 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1至12頁;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41至42頁;105 年度偵字第│ │
│ │ │ │ │ 4048號卷一第50至51頁、第77頁及反面、第89頁及│ │
│ │ │ │ │ 反面、第132 頁及反面、第163 頁及反面) │ │
│ │ │ │ │警方蒐證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 份(105 年度少│ │
│ │ │ │ │ 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199 至201 頁反面及同卷一│ │
│ │ │ │ │ 第245 至248 頁、同卷五第260 頁反面、同卷六第│ │
│ │ │ │ │ 9 至10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3至36│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42至45頁、第 │ │
│ │ │ │ │ 144 至145 頁反面、同卷二第24至26頁反面;105 │ │
│ │ │ │ │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9至63頁)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中和第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 紙│ │
│ │ │ │ │ (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51至52頁;105 年度│ │
│ │ │ │ │ 少連偵字117 號卷七第78頁反面至79頁;105 年度│ │
│ │ │ │ │ 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42 至244 頁、第99至100 │ │
│ │ │ │ │ 頁反面) │ │
│ │ │ │ │本院104 年10月22日104 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 │
│ │ │ │ │ 察書暨電話附表(戊○○0000000000,105 年度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63 至165 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13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 至│ │
│ │ │ │ │ 213 頁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0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 至│ │
│ │ │ │ │ 228 頁)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5 年度少調字第1700│ │
│ │ │ │ │ 號裁定(陳○澈部分,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五│ │
│ │ │ │ │ 第117 頁及反面) │ │
│ │ │ │ │本院少年法庭105 年度少護字第603 號宣示筆錄(│ │
│ │ │ │ │ 余○諸部分,105 年訴字第413 號卷五第146 頁及│ │
│ │ │ │ │ 反面)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 份(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二第197 頁)及反面 │ │
└──┴───┴───┴────────┴───────────────────────┴──────┘
┌──┬───┬───┬────────┬───────────────────────┬──────┐
│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
│12 │卯○○│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0│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卯○○犯三人│
│ │未○○│子○○│4 年10月30日上午│ 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以上共同詐欺│
│ │庚○○│ │9 時許,冒充「健│ 、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取財罪,處有│
│ │ │ │保局人員」,以電│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 至257 頁;│期徒刑壹年伍│
│ │ │ │話向子○○佯稱其│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月。 │
│ │ │ │遭人冒用證件欲領│ 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4 年度偵字第2888│庚○○犯三人│
│ │ │ │取健保醫療費,且│ 1 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以上共同詐欺│
│ │ │ │偵查期間案情不得│ 第16至17頁反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取財罪,處有│
│ │ │ │告訴任何人,需依│ 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期徒刑壹年伍│
│ │ │ │指示至提款機提領│ 119 號卷一第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133 頁│月。 │
│ │ │ │款項125 萬元後交│ 反面、同卷七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105 年│未○○犯三人│
│ │ │ │付,致子○○陷於│ 度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5至27頁;105 年度少連偵│以上共同詐欺│
│ │ │ │錯誤,於同日下午│ 字第44號卷二第157 至16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取財罪,處有│
│ │ │ │12時54分許至臺北│ 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期徒刑壹年伍│
│ │ │ │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54至58頁;105 年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 │月。 │
│ │ │ │698 巷口(起訴書│㈡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卯○○扣案如│
│ │ │ │誤載為698 號前)│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附表二編號1 │
│ │ │ │交付125 萬元予余│ 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 │及未○○扣案│
│ │ │ │○諸,余○諸並交│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 至195 頁反面、│如附表二編號│
│ │ │ │付子○○偽造之「│ 第221 至232 頁、同卷七第175 至176 頁反面;10│2 所示之手機│
│ │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各壹支均沒收│
│ │ │ │行政執行假扣押處│ 220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 │
│ │ │ │分命令」、「臺灣│ 七第163 至170 頁反面、第204 至207 頁反面、第│ │
│ │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22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 │
│ │ │ │署偵查卷宗」各1 │ 至28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 │
│ │ │ │紙。嗣余○諸為警│ ;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 │
│ │ │ │攔查,子○○始知│ 至84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62至66頁反面│ │
│ │ │ │遭騙並領回上開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 年│ │
│ │ │ │125 萬元。 │ 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2至43頁;105 年度偵字第│ │
│ │ │ │ │ 4447號卷第5 至12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 │
│ │ │ │ │ 卷第65至74頁) │ │
│ │ │ │ │㈢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 至196 │ │
│ │ │ │ │ 頁、同卷七第106 至111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 │
│ │ │ │ │ 號卷一第103 至107 頁、第109 至112 頁反面、第│ │
│ │ │ │ │ 258 至260 頁;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 │
│ │ │ │ │ 37頁、第93頁及反面;10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 │
│ │ │ │ │ 21至23頁反面;105 年度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至│ │
│ │ │ │ │ 31頁反面) │ │
│ │ │ │ │㈣被告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 │
│ │ │ │ │ 第79 至84頁反面、第126 至136 頁、同卷七第159│ │
│ │ │ │ │ 至162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 至25│ │
│ │ │ │ │ 7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 │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 年度訴│ │
│ │ │ │ │ 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105 │ │
│ │ │ │ │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第1 至15頁、第21至26│ │
│ │ │ │ │ 頁、第32至34頁;10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 │
│ │ │ │ │ 27頁反面;105 年度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 │ │
│ │ │ │ │㈤證人子○○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 │
│ │ │ │ │ 9 號卷七第80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 │
│ │ │ │ │ 卷二第224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 │
│ │ │ │ │ 第102 頁及反面) │ │
│ │ │ │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 │
│ │ │ │ │ 第13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 │
│ │ │ │ │ 第20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 │
│ │ │ │ │ 225 頁) │ │
│ │ │ │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 │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 │
│ │ │ │ │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五第181 至195 頁、第205 至207 頁反│ │
│ │ │ │ │ 面、同卷七第187 至190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 │
│ │ │ │ │ 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 │
│ │ │ │ │ 號卷二第1 至17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 │
│ │ │ │ │ 至54頁、第107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 │
│ │ │ │ │ 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 │
│ │ │ │ │ 第833 號卷第96至105 頁) │ │
│ │ │ │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 至218 頁、第242 至│ │
│ │ │ │ │ 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至32頁│ │
│ │ │ │ │ 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 │
│ │ │ │ │ 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 │
│ │ │ │ │ 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 │
│ │ │ │ │ 反面) │ │
│ │ │ │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第172 至174 頁、同卷七第18│ │
│ │ │ │ │ 0 至184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頁│ │
│ │ │ │ │ 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82 至19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 │
│ │ │ │ │ 至99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9至31│ │
│ │ │ │ │ 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 │
│ │ │ │ │ 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50至│ │
│ │ │ │ │ 54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反面)│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11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 │
│ │ │ │ │ 8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 │
│ │ │ │ │證人余○諸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 │
│ │ │ │ │ 號卷五250 至253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 │
│ │ │ │ │ 第30至32頁) │ │
│ │ │ │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 │
│ │ │ │ │ 號卷六第1 至3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 │
│ │ │ │ │ 至64頁) │ │
│ │ │ │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一第112 至11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三第3 至4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36至37頁反面) │ │
│ │ │ │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 │
│ │ │ │ │ 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 │
│ │ │ │ │ 至64頁) │ │
│ │ │ │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 │
│ │ │ │ │ 五第101 至106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 │
│ │ │ │ │ 四第63至68頁) │ │
│ │ │ │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 │
│ │ │ │ │ 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各1 │ │
│ │ │ │ │ 紙(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82頁及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03 頁及反面) │ │
│ │ │ │ │本院104 年10月22日104 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 │
│ │ │ │ │ 察書暨電話附表(戊○○0000000000,105 年度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63 至165 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13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 至│ │
│ │ │ │ │ 213 頁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0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 至│ │
│ │ │ │ │ 228 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9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84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29 至│ │
│ │ │ │ │ 247 頁反面)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 份(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二第197 頁反面至第201 頁反面) │ │
└──┴───┴───┴────────┴───────────────────────┴──────┘
┌──┬───┬───┬────────┬───────────────────────┬──────┐
│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
│13 │卯○○│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卯○○犯三人│
│ │未○○│辰○○│4 年11月3 日下午│ 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以上共同詐欺│
│ │庚○○│ │3 時許,假冒「許│ 、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取財罪,處有│
│ │陳仲軒│ │檢察官」以電話向│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 至257 頁;│期徒刑壹年參│
│ │ │ │辰○○佯稱其涉嫌│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月。 │
│ │ │ │洗錢案件,再由詐│ 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4 年度偵字第2888│庚○○犯三人│
│ │ │ │欺集團成員至楊正│ 1 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以上共同詐欺│
│ │ │ │綢基隆市中正區住│ 第16至17頁反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取財罪,處有│
│ │ │ │處交付偽造之「法│ 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期徒刑壹年參│
│ │ │ │務部公證執行處資│ 119 號卷一第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133 頁│月。 │
│ │ │ │金公證申請書」公│ 反面、第148 至150 頁、第151 至152 頁、同卷七│未○○犯三人│
│ │ │ │文1 紙,致辰○○│ 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105 年度聲羈字第72│以上共同詐欺│
│ │ │ │陷於錯誤,交付2 │ 號卷第18至20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5│取財罪,處有│
│ │ │ │張提款卡(郵局帳│ 至2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 至16│期徒刑壹年參│
│ │ │ │號00000000000000│ 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月。 │
│ │ │ │號帳戶、農會帳號│ 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陳仲軒犯三人│
│ │ │ │00000000000000號│㈡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以上共同詐欺│
│ │ │ │帳戶)。嗣蕭○毅│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取財罪,處有│
│ │ │ │於104 年11月3 日│ 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 │期徒刑壹年參│
│ │ │ │間陸續自上開帳戶│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 至195 頁反面、│月。 │
│ │ │ │內提領款項共20萬│ 第221 至232 頁、同卷七第175 至176 頁反面;10│卯○○扣案如│
│ │ │ │元轉交陳○澈,陳│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附表二編號1 │
│ │ │ │○澈則交付戊○○│ 220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所示之手機壹│
│ │ │ │(搭乘卯○○駕駛│ 七第163 至170 頁反面、第204 至207 頁反面、第│支沒收及未扣│
│ │ │ │之車輛)轉交陳仲│ 22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案之犯罪所得│
│ │ │ │軒。 │ 至28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新臺幣伍仟元│
│ │ │ │ │ ;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均沒收,於全│
│ │ │ │ │ 至84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62至66頁反面│部或一部不能│
│ │ │ │ │ 、卷第72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沒收或不宜執│
│ │ │ │ │ 11至26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反│行沒收時,追│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徵其價額。 │
│ │ │ │ │㈢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未○○扣案如│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 至196 │附表二編號2 │
│ │ │ │ │ 頁、同卷七第106 至111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所示之手機壹│
│ │ │ │ │ 號卷一第103 至107 頁、第109 至112 頁反面、第│支沒收。 │
│ │ │ │ │ 258 至260 頁;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未扣案之偽造│
│ │ │ │ │ 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 至154 頁;10│「法務部公證│
│ │ │ │ │ 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 年度│執行處資金公│
│ │ │ │ │ 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 年度偵聲字│證申請書」上│
│ │ │ │ │ 第113 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之公印文壹枚│
│ │ │ │ │ 0 號卷第21至22頁) │沒收。 │
│ │ │ │ │㈣被告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 │
│ │ │ │ │ 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 至136 頁、同卷七第159 │ │
│ │ │ │ │ 至162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 至25│ │
│ │ │ │ │ 7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 年度訴字│ │
│ │ │ │ │ 第413 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 │
│ │ │ │ │ 第149 至154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 │
│ │ │ │ │ 第1 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 年度│ │
│ │ │ │ │ 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㈤證人辰○○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 │
│ │ │ │ │ 9 號卷七第84頁反面至85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 │
│ │ │ │ │ 221 號卷第46至48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 │
│ │ │ │ │ 第66至68頁、第105 至107 頁) │ │
│ │ │ │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 │
│ │ │ │ │ 第13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 │
│ │ │ │ │ 第20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 │
│ │ │ │ │ 225 頁) │ │
│ │ │ │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時之供述(10│ │
│ │ │ │ │ 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第│ │
│ │ │ │ │ 119 號卷五第181 至195 頁、第205 至207 頁反面│ │
│ │ │ │ │ 、同卷七第187 至190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 │
│ │ │ │ │ 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 │
│ │ │ │ │ 卷第79至80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 │
│ │ │ │ │ 23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 │
│ │ │ │ │ 、第107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 │
│ │ │ │ │ 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 │
│ │ │ │ │ 號卷第96至105 頁) │ │
│ │ │ │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 至220 頁、第242 至│ │
│ │ │ │ │ 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至32頁│ │
│ │ │ │ │ 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 │
│ │ │ │ │ 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14至17頁│ │
│ │ │ │ │ 、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 │
│ │ │ │ │ 、第95至97頁反面) │ │
│ │ │ │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第172 至174 頁、同卷七第18│ │
│ │ │ │ │ 0 至184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頁│ │
│ │ │ │ │ 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82 至19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 │
│ │ │ │ │ 至99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9至31│ │
│ │ │ │ │ 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 │
│ │ │ │ │ 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50至│ │
│ │ │ │ │ 54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反面)│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11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 │
│ │ │ │ │ 8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 │
│ │ │ │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一第112 至11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三第3 至4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36至37頁反面) │ │
│ │ │ │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 │
│ │ │ │ │ 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 │
│ │ │ │ │ 至64頁) │ │
│ │ │ │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 │
│ │ │ │ │ 五第101 至106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 │
│ │ │ │ │ 四第63至68頁) │ │
│ │ │ │ │監視錄影畫面擷圖8 張(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 │
│ │ │ │ │ 號卷一第249 至252 頁、第157 至158 頁反面、同│ │
│ │ │ │ │ 卷五第227 至228 頁反面、同卷七第89至92頁;10│ │
│ │ │ │ │ 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7至40頁;105 年度偵字│ │
│ │ │ │ │ 第4048號卷一第47至49頁、第78至79頁反面、第16│ │
│ │ │ │ │ 6 至167 頁反面、同卷二第70至73頁、第109 至 │ │
│ │ │ │ │ 112 頁) │ │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104 年12│ │
│ │ │ │ │ 月11日北富銀松江字第1040000034號函暨附件監視│ │
│ │ │ │ │ 器畫面照片4 張及ATM 交易明細表2 張(105 年度│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30 至232 頁反面;105 │ │
│ │ │ │ │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69 至171 頁反面)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江分行104 年12月18│ │
│ │ │ │ │ 日字第1040000157號函暨附件自動櫃員機帳務交易│ │
│ │ │ │ │ 明細表影本1 份(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 │
│ │ │ │ │ 第233 至23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 172 至174 頁) │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105 年1 月4 日基│ │
│ │ │ │ │ 營字第1041801147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含楊│ │
│ │ │ │ │ 正綢身分證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查│ │
│ │ │ │ │ 詢6 個月交易/ 彙總登摺明細各1 份(105 年度少│ │
│ │ │ │ │ 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37 至238 頁;105 年度偵│ │
│ │ │ │ │ 字第4048號卷一第175 至177 頁) │ │
│ │ │ │ │基隆市農會105 年1 月8 日基農信0000000000號函│ │
│ │ │ │ │ 暨附件顧客基本資料、存摺交易明細查詢單各1 份│ │
│ │ │ │ │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39 至241 頁│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78 至180 頁) │ │
│ │ │ │ │本院104 年10月22日104 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 │
│ │ │ │ │ 察書暨電話附表(戊○○0000000000,105 年度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63 至165 頁) │ │
│ │ │ │ │偽造之「法務部公證執行處資金公證申請書」(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08 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13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 至│ │
│ │ │ │ │ 213 頁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0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 至│ │
│ │ │ │ │ 228 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9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84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29 至│ │
│ │ │ │ │ 247 頁反面)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 份(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二第202 至206 頁反面) │ │
└──┴───┴───┴────────┴───────────────────────┴──────┘
┌──┬───┬───┬────────┬───────────────────────┬──────┐
│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
│14 │卯○○│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卯○○犯三人│
│ │未○○│寅○○│4 年11月4 日上午│ 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以上共同詐欺│
│ │庚○○│ │10時48分許,以電│ 、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取財罪,處有│
│ │ │ │話向寅○○佯稱其│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 至25 7頁;│期徒刑壹年參│
│ │ │ │子幫人作保,若不│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月。 │
│ │ │ │償還,將對其子不│ 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4 年度偵字第2888│庚○○犯三人│
│ │ │ │利等語,致寅○○│ 1 號卷第60頁及反面;104 年度偵字第28881 號卷│以上共同詐欺│
│ │ │ │陷於錯誤,先後於│ 第64至67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取財罪,處有│
│ │ │ │同日上午10時50分│ 19頁反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37頁│期徒刑壹年參│
│ │ │ │許、11時許至臺中│ 、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月。 │
│ │ │ │市大里區仁化路、│ 卷一第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133 頁反面、│未○○犯三人│
│ │ │ │慈德路口之貨車下│ 同卷七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105 年度聲羈│以上共同詐欺│
│ │ │ │方各放置35萬元、│ 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113 號│取財罪,處有│
│ │ │ │8 萬元。嗣林譯真│ 卷第25至2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 │期徒刑壹年參│
│ │ │ │(經臺灣臺中地方│ 157 至16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月。 │
│ │ │ │法院105 年度訴字│ 70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卯○○扣案如│
│ │ │ │第650 號判決判處│㈡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附表二編號1 │
│ │ │ │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及未○○扣案│
│ │ │ │)前往上開地點取│ 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 │如附表二編號│
│ │ │ │款得手(檢察官補│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 至195 頁反面、│2 所示之手機│
│ │ │ │充理由書誤載「37│ 第221 至232 頁、同卷七第175 至176 頁反面;10│各壹支均沒收│
│ │ │ │萬元因寅○○察覺│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 │
│ │ │ │而未再依指示交付│ 220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 │
│ │ │ │」,逕予更正)。│ 七第163 至170 頁反面、第204 至207 頁反面、第│ │
│ │ │ │ │ 22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 │
│ │ │ │ │ 至28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 │
│ │ │ │ │ 至84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62至66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 │
│ │ │ │ │ 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 │
│ │ │ │ │㈢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
│ │ │ │ │ 之 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 至196│ │
│ │ │ │ │ 頁、同卷七第106 至111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 │
│ │ │ │ │ 號卷一第103 至107 頁、第109 至112 頁反面、第│ │
│ │ │ │ │ 258 至260 頁;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 │
│ │ │ │ │ 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 至154 頁;10│ │
│ │ │ │ │ 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 年度│ │
│ │ │ │ │ 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 │
│ │ │ │ │ 第21970 號卷第21至22頁) │ │
│ │ │ │ │㈣被告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104 │ │
│ │ │ │ │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 │
│ │ │ │ │ 面、第126 至136 頁、同卷七第159 至162 頁;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 至257 頁;105 年│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 年度偵字第│ │
│ │ │ │ │ 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 │
│ │ │ │ │ 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 至154 │ │
│ │ │ │ │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第1 至15頁、│ │
│ │ │ │ │ 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 │
│ │ │ │ │ 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 年度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 │
│ │ │ │ │ 28至29頁) │ │
│ │ │ │ │㈤證人寅○○於警詢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 │
│ │ │ │ │ 卷六第189 至192 頁;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 │
│ │ │ │ │ 20至21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 │
│ │ │ │ │ 130 至133 頁) │ │
│ │ │ │ │㈥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28881 號卷第10至12頁、第31至32頁、第70至71頁│ │
│ │ │ │ │ 、第73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3至│ │
│ │ │ │ │ 15頁、第49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 │
│ │ │ │ │ 第112 至11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 │
│ │ │ │ │ 第3 至4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6至37頁│ │
│ │ │ │ │ 反面;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 │
│ │ │ │ │ 面、同卷七第202 至204 頁) │ │
│ │ │ │ │㈦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 │
│ │ │ │ │ 第13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 │
│ │ │ │ │ 第20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 │
│ │ │ │ │ 225 頁) │ │
│ │ │ │ │㈧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之供述(104 │ │
│ │ │ │ │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年度│ │
│ │ │ │ │ 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同卷七第187 至190 │ │
│ │ │ │ │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 │
│ │ │ │ │ ;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 至17頁;105 │ │
│ │ │ │ │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第107 頁及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 │
│ │ │ │ │ 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96至105 頁│ │
│ │ │ │ │ ) │ │
│ │ │ │ │㈨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 至218 頁、第242 至│ │
│ │ │ │ │ 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至32頁│ │
│ │ │ │ │ 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 │
│ │ │ │ │ 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 │
│ │ │ │ │ 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 │
│ │ │ │ │ 反面) │ │
│ │ │ │ │㈩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同卷七第180 至184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 至194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反面;105 │ │
│ │ │ │ │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9至31頁反面;臺灣新北│ │
│ │ │ │ │ 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50至│ │
│ │ │ │ │ 54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反面)│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 │
│ │ │ │ │ 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8 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面;10│ │
│ │ │ │ │ 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 │ │
│ │ │ │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 │
│ │ │ │ │ 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 │
│ │ │ │ │ 至64頁) │ │
│ │ │ │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104 年度他字第5726│ │
│ │ │ │ │ 號卷三第78頁、同卷二第105 頁反面、同卷四第37│ │
│ │ │ │ │ 頁反面及第61頁反面、第129 頁反面、同卷五第30│ │
│ │ │ │ │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45 頁│ │
│ │ │ │ │ 反面、第214 頁、同卷二第116 頁反面、同卷三第│ │
│ │ │ │ │ 169 頁反面、第217 頁、同卷四第132 頁反面、同│ │
│ │ │ │ │ 卷五第80頁) │ │
│ │ │ │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 │
│ │ │ │ │ 五第101 至106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 │
│ │ │ │ │ 四第63至68頁) │ │
│ │ │ │ │林譯真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4 年11月25│ │
│ │ │ │ │ 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扣│ │
│ │ │ │ │ 案手機照片2 張(104 年度偵字第28881 號卷第19│ │
│ │ │ │ │ 至23頁)。 │ │
│ │ │ │ │警製職務報告書(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2頁│ │
│ │ │ │ │ 及反面) │ │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紀錄表(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25至26、30至│ │
│ │ │ │ │ 33頁) │ │
│ │ │ │ │臺中縣大里市農會(戶名:日從企業有限公司、帳│ │
│ │ │ │ │ 號:0000000000000 )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1 │ │
│ │ │ │ │ 份、台中市大里區農會存款交易明細表1 份(105 │ │
│ │ │ │ │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27至29頁;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119 號卷七第134 至136 頁) │ │
│ │ │ │ │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擷圖4 張(105 年度偵字第3376│ │
│ │ │ │ │ 號卷第34頁、36頁及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650 號判決(林│ │
│ │ │ │ │ 譯真部分,105 年訴字第413 號卷五第147 至150 │ │
│ │ │ │ │ 頁) │ │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陳報單、受│ │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詐騙案件紀錄表(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 │
│ │ │ │ │ 第129 、137 至139 頁) │ │
│ │ │ │ │本院104 年10月22日104 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 │
│ │ │ │ │ 察書暨電話附表(戊○○0000000000,105 年度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63 至165 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13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 至│ │
│ │ │ │ │ 213 頁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0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 至│ │
│ │ │ │ │ 228 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9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84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29 至│ │
│ │ │ │ │ 247 頁反面)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 份(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二第206 頁反面至第208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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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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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卯○○│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卯○○犯三人│
│ │未○○│丙○○│4 年11月2 日上午│ 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以上共同詐欺│
│ │庚○○│(起訴│9 時許至同年月6 │ 、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取財罪,處有│
│ │ │書誤載│日下午2 時30分許│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 至257 頁;│期徒刑壹年參│
│ │ │為王思│,冒充「臺北市中│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月。 │
│ │ │齊,逕│正區戶政事務所陳│ 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4 年度偵字第2888│庚○○犯三人│
│ │ │予更正│主任」,以電話向│ 1 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以上共同詐欺│
│ │ │) │丙○○佯稱其身分│ 第16至17頁反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取財罪,處有│
│ │ │ │證遭人冒用,再陸│ 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期徒刑壹年參│
│ │ │ │續假冒臺北市刑事│ 119 號卷一第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133 頁│月。 │
│ │ │ │警察大隊劉小隊長│ 反面、同卷七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105 年│未○○犯三人│
│ │ │ │稱其需先收受所傳│ 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以上共同詐欺│
│ │ │ │真偽造之臺中地方│ 113 號卷第25至2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取財罪,處有│
│ │ │ │法院檢察署公文,│ 二第157 至16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期徒刑壹年參│
│ │ │ │再於104 年11月6 │ 66至70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月。 │
│ │ │ │日下午3 時許,至│㈡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卯○○扣案如│
│ │ │ │臺北市士林區蘭雅│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附表二編號1 │
│ │ │ │公園交付40萬元予│ 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 │及未○○扣案│
│ │ │ │蕭○毅。嗣警員逮│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 至195 頁反面、│如附表二編號│
│ │ │ │捕蕭○毅,丙○○│ 第221 至232 頁、同卷七第175 至176 頁反面;10│2 所示之手機│
│ │ │ │始知受騙而領回上│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各壹支均沒收│
│ │ │ │開款項。 │ 220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 │
│ │ │ │ │ 七第163 至170 頁反面、第204 至207 頁反面、第│未扣案之「臺│
│ │ │ │ │ 22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灣臺中地方法│
│ │ │ │ │ 至28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院檢察署印」│
│ │ │ │ │ ;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公印文壹枚沒│
│ │ │ │ │ 至84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62至66頁反面│收。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 │
│ │ │ │ │ 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 │
│ │ │ │ │㈢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 至196 │ │
│ │ │ │ │ 頁、同卷七第106 至111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 │
│ │ │ │ │ 號卷一第103 至107 頁、第109 至112 頁反面、第│ │
│ │ │ │ │ 258 至260 頁;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 │
│ │ │ │ │ 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 至154 頁;10│ │
│ │ │ │ │ 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 年度│ │
│ │ │ │ │ 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 年度偵聲字│ │
│ │ │ │ │ 第113 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 │ │
│ │ │ │ │ 70 號卷第21至22頁) │ │
│ │ │ │ │㈣被告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時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 │
│ │ │ │ │ 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 至136 頁、同卷七第│ │
│ │ │ │ │ 159 至162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 │ │
│ │ │ │ │ 至257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 年度│ │
│ │ │ │ │ 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37頁、同卷二第149 至15│ │
│ │ │ │ │ 4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第1 至15頁│ │
│ │ │ │ │ 、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11│ │
│ │ │ │ │ 3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㈤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七第14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二第154 頁及反面) │ │
│ │ │ │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 │
│ │ │ │ │ 第13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 │
│ │ │ │ │ 第20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 │
│ │ │ │ │ 225 頁) │ │
│ │ │ │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之供述(104 │ │
│ │ │ │ │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年度│ │
│ │ │ │ │ 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第 │ │
│ │ │ │ │ 119 號卷五第181 至195 頁、第205 至207 頁反面│ │
│ │ │ │ │ 、同卷七第187 至190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 │
│ │ │ │ │ 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 │
│ │ │ │ │ 卷二第1 至17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 │
│ │ │ │ │ 54頁、第107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 │
│ │ │ │ │ 第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 │
│ │ │ │ │ 833 號卷第96至105 頁) │ │
│ │ │ │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1 至212 頁反面、第│ │
│ │ │ │ │ 242 至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 │
│ │ │ │ │ 至156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 │
│ │ │ │ │ 至32頁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 │
│ │ │ │ │ 第43至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8 │ │
│ │ │ │ │ 至9 頁反面、第30至33頁反面、第53至54頁反面、│ │
│ │ │ │ │ 第75至76頁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 │
│ │ │ │ │ 第95至97頁反面) │ │
│ │ │ │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第172 至174 頁、同卷七第18│ │
│ │ │ │ │ 0 至184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頁│ │
│ │ │ │ │ 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82 至19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 │
│ │ │ │ │ 至99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 │
│ │ │ │ │ 1202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50至│ │
│ │ │ │ │ 54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反面)│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11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 │
│ │ │ │ │ 8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 │
│ │ │ │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 │ │
│ │ │ │ │ 4048號卷三第3 至4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 │
│ │ │ │ │ 第36至37頁反面) │ │
│ │ │ │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 │
│ │ │ │ │ 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 │
│ │ │ │ │ 至64頁) │ │
│ │ │ │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 │
│ │ │ │ │ 五第101 至106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 │
│ │ │ │ │ 四第63至68頁)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 │
│ │ │ │ │ 卷七第142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55 │ │
│ │ │ │ │ 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 │
│ │ │ │ │ 第18頁) │ │
│ │ │ │ │臺中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1 紙(105 年│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143 頁;105 年度偵字│ │
│ │ │ │ │ 第4048號卷二第156 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 │
│ │ │ │ │ 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19頁) │ │
│ │ │ │ │本院104 年10月22日104 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 │
│ │ │ │ │ 察書暨電話附表(戊○○0000000000,105 年度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63 至165 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13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 至│ │
│ │ │ │ │ 213 頁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0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 至│ │
│ │ │ │ │ 228 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9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84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29 至│ │
│ │ │ │ │ 247 頁反面)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5 月20日104 年度少護字│ │
│ │ │ │ │ 第1202號、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宣示筆錄1 份│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 │
│ │ │ │ │ 54頁及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 │
│ │ │ │ │ 1202號卷第102 頁及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 │
│ │ │ │ │ 年度少護執805 號卷第2 頁及反面) │ │
│ │ │ │ │蕭○毅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 年11│ │
│ │ │ │ │ 月6 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
│ │ │ │ │ 收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 │
│ │ │ │ │ 卷第14至17頁) │ │
│ │ │ │ │被害人丙○○於超商接收傳真紀錄1 份(臺灣新北│ │
│ │ │ │ │ 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20頁) │ │
│ │ │ │ │照片(含取款、查獲現場及扣案物)1 份(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22至24頁│ │
│ │ │ │ │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 份(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二第209 頁反面至第213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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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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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卯○○│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0│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卯○○犯三人│
│ │未○○│辛○○│4 年9 月底起至同│ 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以上共同詐欺│
│ │庚○○│ │年11月23日止,以│ 、第18至25頁反面、第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取財罪,處有│
│ │ │ │電話向辛○○佯稱│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 至257 頁;│期徒刑壹年柒│
│ │ │ │其有委託他人至高│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月。 │
│ │ │ │雄榮民總醫院掛號│ 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11頁;104 年度偵字第2888│庚○○犯三人│
│ │ │ │看病,並向健保局│ 1 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以上共同詐欺│
│ │ │ │詐領補助津貼,再│ 第16至17頁反面;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取財罪,處有│
│ │ │ │陸續假冒「王大隊│ 至37頁、同卷二第48至52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期徒刑壹年陸│
│ │ │ │長」、「曾檢察官│ 119 號卷一第116 至122 頁反面、第126 至133 頁│月。 │
│ │ │ │」,稱其涉嫌詐欺│ 反面、同卷七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105 年│未○○犯三人│
│ │ │ │案件,需接受調查│ 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以上共同詐欺│
│ │ │ │、提出財產為假扣│ 113 號卷第25至27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取財罪,處有│
│ │ │ │押等語,致辛○○│ 二第157 至160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期徒刑壹年陸│
│ │ │ │陷於錯誤,依詐欺│ 66至70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月。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㈡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卯○○扣案如│
│ │ │ │104 年11月23日下│ 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附表二編號1 │
│ │ │ │午5 時50分許,至│ 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及未○○扣案│
│ │ │ │新竹市經國路2 段│ 9 號卷一第188 至195 頁反面、第219 至221 頁、│如附表二編號│
│ │ │ │425 號(HOMEBO X│ 第221 至232 頁、同卷七第171 至173 頁、第175 │2 所示之手機│
│ │ │ │停車場)前,交付│ 至176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各壹支均沒收│
│ │ │ │320 萬元予自稱為│ 覽)卷一第215 至220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 │
│ │ │ │「地檢署專員」之│ (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 至170 頁反面、第204 │未扣案之「臺│
│ │ │ │覺凱義,覺凱義並│ 至207 頁反面、第221 頁及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灣臺北地方法│
│ │ │ │交付「臺北地檢署│ 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院檢察署印」│
│ │ │ │公證部門收據」2 │ 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13│公印文貳枚均│
│ │ │ │紙予辛○○,林○│ 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沒收。 │
│ │ │ │宏、戊○○則在陳│ 卷第15至17頁、第18至19頁反面、卷第62至66頁反│ │
│ │ │ │○澈駕駛之車輛上│ 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 │ │
│ │ │ │把風,嗣警員逮捕│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反面;105 年度偵│ │
│ │ │ │覺凱義、林○宏、│ 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 │
│ │ │ │戊○○、陳○澈,│㈢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
│ │ │ │辛○○始知受騙而│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 至196 │ │
│ │ │ │領回上揭款項(覺│ 頁、同卷七第106 至111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 │
│ │ │ │凱義、戊○○經臺│ 號卷一第103 至107 頁、第109 至112 頁反面、第│ │
│ │ │ │灣高等法院105 年│ 258 至260 頁;105 年度訴字第413 號卷一第35至│ │
│ │ │ │度上訴字第1219號│ 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第149 至154 頁;10│ │
│ │ │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 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反面;105 年度│ │
│ │ │ │徒刑1 年3 月、2 │ 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105 年度偵聲字│ │
│ │ │ │年4 月確定)。 │ 第113 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 │
│ │ │ │ │ 0 號卷第21至22頁) │ │
│ │ │ │ │㈣被告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 │
│ │ │ │ │ 第79 至84頁反面、第126 至136 頁、同卷七第159│ │
│ │ │ │ │ 至162 頁;10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 至25│ │
│ │ │ │ │ 7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10至11頁;105 年度訴字│ │
│ │ │ │ │ 第413 號卷一第35至37頁、第93頁及反面、同卷二│ │
│ │ │ │ │ 第149 至154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 │
│ │ │ │ │ 第1 至15頁、第21至26頁、第32至34頁;105 年度│ │
│ │ │ │ │ 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㈤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153 至154 頁;105 年度他字│ │
│ │ │ │ │ 第321 號卷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反面;105 年度偵│ │
│ │ │ │ │ 字第4048號卷二第165 至166 頁) │ │
│ │ │ │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 │
│ │ │ │ │ 第13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 │
│ │ │ │ │ 第20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 │
│ │ │ │ │ 225 頁) │ │
│ │ │ │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之供述(104 │ │
│ │ │ │ │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年度│ │
│ │ │ │ │ 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第11│ │
│ │ │ │ │ 9 號卷五第181 至195 頁、第205 至207 頁反面、│ │
│ │ │ │ │ 同卷七第187 至190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 │
│ │ │ │ │ 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二第1 至17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 │
│ │ │ │ │ 頁、第107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38至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 │
│ │ │ │ │ 3 號卷第96至105 頁) │ │
│ │ │ │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 至218 頁、第242 至│ │
│ │ │ │ │ 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至32頁│ │
│ │ │ │ │ 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 │
│ │ │ │ │ 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 │
│ │ │ │ │ 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 │
│ │ │ │ │ 反面) │ │
│ │ │ │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第172 至174 頁、同卷七第 │ │
│ │ │ │ │ 180 至184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 │
│ │ │ │ │ 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 │
│ │ │ │ │ 第182 至19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94至99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 │
│ │ │ │ │ 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 │
│ │ │ │ │ 52至57頁反面、同卷第166 至168 頁;105 年度他│ │
│ │ │ │ │ 字第220 號卷第50至54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 │
│ │ │ │ │ 卷第3 至5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9 │ │
│ │ │ │ │ 至11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 │
│ │ │ │ │ 頁反面) │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 │
│ │ │ │ │ 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8 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面;10│ │
│ │ │ │ │ 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 │ │
│ │ │ │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一第112 至11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三第3 至4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36至37頁反面) │ │
│ │ │ │ │證人林志龍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 │
│ │ │ │ │ 9 號卷七第158 頁及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 │
│ │ │ │ │ 卷第44頁及反面) │ │
│ │ │ │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 │
│ │ │ │ │ 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 62至64頁) │ │
│ │ │ │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 │
│ │ │ │ │ 五第101 至106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 │
│ │ │ │ │ 四第63至68頁) │ │
│ │ │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 年訴字第34號判決(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68 至171 頁、同卷二第20│ │
│ │ │ │ │ 至22頁) │ │
│ │ │ │ │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 │
│ │ │ │ │ 覺凱毅、戊○○部分,105 年訴字第413 號卷五第│ │
│ │ │ │ │ 151 至155 頁反面) │ │
│ │ │ │ │贓物領具(保管)單1 紙(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 │
│ │ │ │ │ 號卷七第155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 │
│ │ │ │ │ 43頁反面)。 │ │
│ │ │ │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2 紙(105 年│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156 至157 頁;105 年│ │
│ │ │ │ │ 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105 年度│ │
│ │ │ │ │ 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68 至169 頁) │ │
│ │ │ │ │代保管條1 紙(105 年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15│ │
│ │ │ │ │ 9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45頁)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04 年11月23日搜索扣│ │
│ │ │ │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 │
│ │ │ │ │ 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同意搜索切結書、同意搜索證│ │
│ │ │ │ │ 明書(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192 至19│ │
│ │ │ │ │ 6 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45頁反面至第48│ │
│ │ │ │ │ 頁) │ │
│ │ │ │ │照片2 張(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贓款│ │
│ │ │ │ │ 照片)(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197 頁│ │
│ │ │ │ │ 及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51頁反面至第│ │
│ │ │ │ │ 52頁反面) │ │
│ │ │ │ │本院104 年11月19日104 年聲監字第1427號通訊監│ │
│ │ │ │ │ 察書暨電話附表(卯○○0000000000,105 年度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75 頁及反面) │ │
│ │ │ │ │辰旺租車租車單、小客車租賃契約、未○○之汽車│ │
│ │ │ │ │ 駕駛執照正面影本、RAE-8388租賃小客車行車執照│ │
│ │ │ │ │ 正反面影本(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49頁反面│ │
│ │ │ │ │ 至51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9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84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29 至│ │
└──┴───┴───┴────────┴───────────────────────┴──────┘
┌──┬───┬───┬────────┬───────────────────────┬──────┐
│編號│被告 │被害人│詐騙方式及金額 │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 │告訴人│(新臺幣) │ │ │
├──┼───┼───┼────────┼───────────────────────┼──────┤
│17 │陳仲軒│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自10│㈠證人卯○○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陳仲軒犯三人│
│ │ │王惠卿│4 年9 月29日下午│ 5726號卷四第9 至14頁反面、第18至25頁反面、第│以上共同詐欺│
│ │ │ │1 時30分許起至同│ 67至73頁、同卷七第85至91頁;105 年度偵字第54│取財罪,處有│
│ │ │ │年11月4 日下午5 │ 03號卷一第253 至257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97│期徒刑壹年陸│
│ │ │ │時許,以電話向王│ 號卷第16至20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7 至│月。 │
│ │ │ │惠卿佯稱其證件遭│ 11頁;104 年度偵字第28881 號卷第64至65頁反面│未扣案之「臺│
│ │ │ │冒用而於新竹榮民│ ;105 年度偵字第337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105 │灣臺北地方法│
│ │ │ │醫院申領補助金云│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48 至150 頁、同卷│院檢察署印」│
│ │ │ │云,再陸續假冒「│ 七第282 頁反面至284 頁反面;105 年度聲羈字第│公印文貳枚均│
│ │ │ │新竹縣府警察局陳│ 72號卷第18至20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沒收。 │
│ │ │ │國文警官」、「王│ 25至27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5至27頁│ │
│ │ │ │志誠科長」、「曾│ ;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 至160 頁;│ │
│ │ │ │益盛檢察官」,佯│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105 年度│ │
│ │ │ │稱其遭冒名開立公│ 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6 至18頁;105 年度偵字第63│ │
│ │ │ │司,帳戶資金已遭│ 69號卷第54至58頁) │ │
│ │ │ │凍結並涉及刑案云│㈡證人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云,致王惠卿陷於│ 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5403│ │
│ │ │ │錯誤,於104 年11│ 號卷二第54至59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 │
│ │ │ │月3 日將其所有坐│ 一第188 至195 頁反面、第221 至232 頁;105 年│ │
│ │ │ │落新北市新莊區光│ 度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220 │ │
│ │ │ │榮段54地號(重測│ 頁;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 │
│ │ │ │前:西盛段西盛小│ 163 至170 頁反面、204 至207 頁反面、第221 頁│ │
│ │ │ │段81地號)及其上│ 及反面;105 年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10│ │
│ │ │ │建號237 號即門牌│ 5 年度他字0 號卷第33至39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 │
│ │ │ │號碼為新北市新莊│ 第221 卷第13至20頁反面、第83至84頁;105 年度│ │
│ │ │ │區民本街11巷27之│ 他321 號卷第62至66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 │
│ │ │ │3 號之土地及房屋│ 號卷一第11至26頁;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5 │ │
│ │ │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至12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
│ │ │ │權,再於同年11月│ ) │ │
│ │ │ │4 日在其新莊住處│㈢證人即告訴人王惠卿於警詢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 │
│ │ │ │簽立金額350 萬元│ 字第119 號卷七第94至102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之本票、借款證明│ 48號卷二第115 至12 8頁) │ │
│ │ │ │、支票等文件,嗣│㈣證人庚○○於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 │
│ │ │ │詐欺集團成員在上│ 卷四第191 至196 頁、同卷七第106 至111 頁;10│ │
│ │ │ │開地點交付王惠卿│ 5 年度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 至107 頁、同卷七│ │
│ │ │ │313 萬7,120 元,│ 第175 至176 頁反面;10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 │
│ │ │ │並由陳○澈於同日│ 21至23頁反面;105 年度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至27│ │
│ │ │ │下午5 時許至上開│ 頁反面;105 年度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至31頁反│ │
│ │ │ │地點拿取其中313 │ 面) │ │
│ │ │ │萬元,及交付王惠│㈤證人未○○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卿偽造之「臺北地│ 5726號卷五第70至75頁、第79至84頁反面、第126 │ │
│ │ │ │檢署公證部門收據│ 至136 頁、同卷七第159 至162 頁;105 年度少連│ │
│ │ │ │」1 紙。嗣陳○澈│ 偵字第97號卷第19至20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 │
│ │ │ │交付上開款項予邱│ 卷第10至11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8至│ │
│ │ │ │建暐,戊○○再搭│ 29頁) │ │
│ │ │ │載卯○○駕駛之自│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用小客車,將款項│ 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 至119 頁反面、│ │
│ │ │ │交付陳仲軒(黃紫│ 第138 至145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二│ │
│ │ │ │揚、戊○○經臺灣│ 第205 至210 頁、第215 至219 頁反面、第224 至│ │
│ │ │ │新竹地方法院105 │ 225 頁) │ │
│ │ │ │年度訴字第398 號│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訊問之供述(104 │ │
│ │ │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 至139 頁;105 年度│ │
│ │ │ │徒刑1 年10月、1 │ 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105 年少連偵字第 │ │
│ │ │ │年4 月確定,均非│ 119 號卷五第179 至195 頁、第205 至207 頁反面│ │
│ │ │ │本案審理範圍,追│ 、同卷七第187 至190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 │
│ │ │ │加起訴書認戊○○│ 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 │
│ │ │ │為本訴之起訴被告│ 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 │
│ │ │ │,容有誤會)。 │ 卷二第1 至17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23│ │
│ │ │ │ │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頁、│ │
│ │ │ │ │ 第107 頁及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 │
│ │ │ │ │ 5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護字第833 號│ │
│ │ │ │ │ 卷第96至105 頁) │ │
│ │ │ │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審理時│ │
│ │ │ │ │ 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 至139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105 年│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 至218 頁、第242 至│ │
│ │ │ │ │ 246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 │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至32頁│ │
│ │ │ │ │ 反面、第36至37頁反面、第40至41頁反面、第43至│ │
│ │ │ │ │ 44頁、第48至49頁反面、第51至53頁反面;臺灣新│ │
│ │ │ │ │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至76頁│ │
│ │ │ │ │ 反面、第84至85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95至97頁│ │
│ │ │ │ │ 反面) │ │
│ │ │ │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五第│ │
│ │ │ │ │ 153 至165 頁反面、第172 至174 頁、同卷七第18│ │
│ │ │ │ │ 0 至184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321 號卷第16頁│ │
│ │ │ │ │ 反面至第31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 │
│ │ │ │ │ 182 至19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94│ │
│ │ │ │ │ 至99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9至31│ │
│ │ │ │ │ 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202│ │
│ │ │ │ │ 號卷第63至65頁) │ │
│ │ │ │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4 年度他字第│ │
│ │ │ │ │ 5726號卷七第138 至139 頁;105 年度偵字第7739│ │
│ │ │ │ │ 號卷第24至25頁;105 年度他字第220 號卷第50至│ │
│ │ │ │ │ 54頁;105 年度他字第221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反面)│ │
│ │ │ │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 │
│ │ │ │ │ 字第119 號卷二第144 至145 頁反面、第149 至15│ │
│ │ │ │ │ 8 頁反面;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 │
│ │ │ │ │ 頁;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反│ │
│ │ │ │ │ 面;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10│ │
│ │ │ │ │ 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反面至28頁) │ │
│ │ │ │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105 年少連偵字│ │
│ │ │ │ │ 第119 號卷六第42至43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一第112 至114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40│ │
│ │ │ │ │ 48號卷三第3 至4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 │
│ │ │ │ │ 36至37頁反面) │ │
│ │ │ │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供述(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4│ │
│ │ │ │ │ 號卷二第52至55頁;105 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62│ │
│ │ │ │ │ 至64頁) │ │
│ │ │ │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2 份(105 年│ │
│ │ │ │ │ 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103 至104 頁;105 年│ │
│ │ │ │ │ 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29 至130 頁) │ │
│ │ │ │ │本票1 紙;融幫代書事務所開立收受王惠卿交付委│ │
│ │ │ │ │ 託辦理宜蘭縣○○市○○路00號5 樓之1 之建物及│ │
│ │ │ │ │ 基地抵押權設定及預告登記所需資料之證明及房地│ │
│ │ │ │ │ 產登記證明及房地產登記費用/ 收據明細表;宜蘭│ │
│ │ │ │ │ 縣○○市○○路00號5 樓之1 、宜蘭縣宜蘭市文化│ │
│ │ │ │ │ 路26號、新北市○○區○○街00巷00○0 號之戶籍│ │
│ │ │ │ │ 謄本各1 份;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
│ │ │ │ │ 各2 份;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2 份;宜蘭│ │
│ │ │ │ │ 縣政府地政事務所監視器畫面照片6 張(105 年度│ │
│ │ │ │ │ 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31 至152 頁反面;105 年度│ │
│ │ │ │ │ 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105 至124 頁) │ │
│ │ │ │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 表、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件紀錄表(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第113 至│ │
│ │ │ │ │ 114 頁、第153 頁;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 │
│ │ │ │ │ 七第125 至128 頁) │ │
│ │ │ │ │本院104 年10月22日104 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 │
│ │ │ │ │ 察書暨電話附表(戊○○0000000000,105 年度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63 至165 頁) │ │
│ │ │ │ │本院104 年11月19日104 年聲監字第1427號通訊監│ │
│ │ │ │ │ 察書暨電話附表(卯○○0000000000,105 年度連│ │
│ │ │ │ │ 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75 頁及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13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 至│ │
│ │ │ │ │ 213 頁反面)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0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 至│ │
│ │ │ │ │ 228 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29日104 年聲監字第│ │
│ │ │ │ │ 284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 │
│ │ │ │ │ 訊監察譯文(105 年度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29 至│ │
│ │ │ │ │ 247 頁反面) │ │
│ │ │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398 號刑事判決│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21970 號卷第35至38頁反面)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 份(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 │
│ │ │ │ │ 二第202 至206 頁反面)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 │備註 │
├──┼────────────────┼───────────────┤
│1 │iPhone白色手機1 支(含SIM 卡1 張│卯○○105 年2 月22日搜索扣押筆│
│ │;IMEI碼:000000000000000 )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4 年度他│
│ │ │字第5726號卷四第51至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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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PPO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未○○105 年2 月22日搜索扣押筆│
│ │SIM 卡1 張;IMEI碼:000000000000│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4 年度他│
│ │576 ) │字第5726號卷五第92至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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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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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偽造之公文書 │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備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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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詐欺集團成員偽造之「台北│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⑴附表一編號2 所│
│ │地檢署檢管科收據」公文書│院檢察署印」公印文3枚 │ 示之犯罪事實 │
│ │3 張 │ │⑵臺灣基隆地方院│
│ │ │ │ 少年保護事件調│
│ │ │ │ 查審理卷第30至│
│ │ │ │ 3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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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詐欺集團成員偽造之「臺灣│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⑴附表一編號4 所│
│ │臺中地方法院請求暫緩執行│院檢察署印」公印文2枚 │ 示之犯罪事實 │
│ │凍結令申請書法院公證款收│ │⑵105 年度少連偵│
│ │據」公文書2 張 │ │ 字第119 號卷七│
│ │ │ │ 第25至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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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詐欺集團成員偽造之「臺北│無 │⑴附表一編號5 所│
│ │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公文│ │ 示之犯罪事實 │
│ │書1 張 │ │⑵卷內尚無證據可│
│ │ │ │ 證明該公文書上│
│ │ │ │ 印有公印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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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詐欺集團成員偽造之「臺灣│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⑴附表一編號7 所│
│ │臺中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院檢察署印」公印文4枚 │ 示之犯罪事實 │
│ │執行命令」、「臺中地檢署│ │⑵105 年度少連偵│
│ │監管科收據」、「臺灣臺中│ │ 字第119 號卷七│
│ │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 │ 第51頁反面至53│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 │ 頁 │
│ │票命令」公文書各1 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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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詐欺集團成員偽造之「臺北│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⑴附表一編號8 所│
│ │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書│院檢察署印」公印文1 枚│ 示之犯罪事實 │
│ │1 張 │ │⑵105 年度少連偵│
│ │ │ │ 字第119 號卷七│
│ │ │ │ 第6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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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詐欺集團成員偽造之「法務│偽造之公印文2 枚 │⑴附表一編號9 所│
│ │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 │ 示之犯罪事實 │
│ │」、「偵查卷宗」公文書各│ │⑵105 年度少連偵│
│ │1 張 │ │ 字第119 號卷七│
│ │ │ │ 第67頁反面至68│
│ │ │ │ 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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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詐欺集團成員偽造之「臺北│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⑴附表一編號10所│
│ │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公文│院檢察署印」公印文1 枚│ 示之犯罪事實 │
│ │書1 張 │ │⑵105 年度少連偵│
│ │ │ │ 字第119 號卷七│
│ │ │ │ 第7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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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詐欺集團成員偽造之「傳喚│無 │⑴附表一編號11所│
│ │未到通知書」公文書1 張 │ │ 示之犯罪事實 │
│ │ │ │⑵公文書經被害人│
│ │ │ │ 燒毀,卷內亦無│
│ │ │ │ 證據可證明該公│
│ │ │ │ 文書上印有公印│
│ │ │ │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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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詐欺集團成員偽造之「法務│無 │⑴附表一編號12所│
│ │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假扣│ │ 示之犯罪事實 │
│ │押處分命令」、「臺灣臺北│ │⑵105 年度少連偵│
│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 │ 字第119 號卷七│
│ │公文書各1 張 │ │ 第82頁及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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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詐欺集團成員偽造之「法務│偽造之公印文1枚 │⑴附表一編號13所│
│ │部公證執行處資金公證申請│ │ 示之犯罪事實 │
│ │書」公文書1 張 │ │⑵105 年度偵字第│
│ │ │ │ 4048號卷二第 │
│ │ │ │ 108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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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詐欺集團成員偽造之「臺中│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⑴附表一編號15所│
│ │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院檢察署印」公印文1 枚│ 示之犯罪事實 │
│ │命令」公文書1 張 │ │⑵105 年度少連偵│
│ │ │ │ 字第119 號卷七│
│ │ │ │ 第14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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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詐欺集團成員偽造之「臺北│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⑴附表一編號16所│
│ │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公文│院檢察署印」公印文2 枚│ 示之犯罪事實 │
│ │書2 張 │ │⑵105 年度少連偵│
│ │ │ │ 字第119 號卷七│
│ │ │ │ 第156 至15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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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詐欺集團成員偽造之「臺北│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⑴附表一編號17所│
│ │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公文│院檢察署印」公印文2 枚│ 示之犯罪事實 │
│ │書2 張 │ │⑵105 年度少連偵│
│ │ │ │ 字第119 號卷七│
│ │ │ │ 第103 至10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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