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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鳳珠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127號、105 年度偵字第6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鳳珠業於起訴後之106 年4 月10日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暨被告之個人戶籍謄本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1、22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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