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附民,354,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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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54號
原 告 張國俊
被 告 滕冠佑(原名滕顯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45號傷害等案件,而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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