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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61號
原 告 陳許愛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陳正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鄧鈞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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