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交簡上附民,26,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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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許智欽
被 告 方怜月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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