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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吳延長
吳良耀
吳良輝
吳良明
吳良昭
吳良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簡良夙律師
被 告 梁可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梁可芳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吳延長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龔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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