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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徐嘉宏
法定代理人 黃金苡
徐文忠
被 告 卓菱玉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交易字第32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龔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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