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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徐應榮
被 告 卓昱瑋
兼
法定代理人 卓明杰
陳雪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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