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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賢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6日所
為之延押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指定辯護人欄所載「謝維仁律師」,應更正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亦定有明文。
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指定辯護人之記載,誤寫為謝維仁律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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