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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孟娜
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48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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