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原易,83,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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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易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暐峻
具 保 人 沈建安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2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建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沈暐峻因賭博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當庭釋放。

茲被告沈暐峻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轉知、帶同被告沈暐峻到庭或陳明被告現所在地,有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沈暐峻之戶籍資料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是被告沈暐峻顯係逃匿,拒不到案接受審判,爰依首揭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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