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鎮偉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953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5003 號、第15094號), 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就被告李鎮偉被訴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且訂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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