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單聲沒,140,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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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一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壹罐(含罐裝容器壹個,驗餘毛重拾柒點貳捌參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一鑑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3458號、105 年度偵字第870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

被告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罐(驗前毛重17.29 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3458號、105 年度偵字第870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扣案之透明結晶1 罐( 驗前毛重17.29 公克,驗餘毛重17.2839 公克) ,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晶1 罐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罐裝容器1 個,因難將罐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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