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源烜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104年度偵字第9823號),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4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源烜所涉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98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就被告所持有之扣案護照內之變造基本資料頁、偽造中華民國出境及入境查驗章戳,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98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參。
又被告遭查扣之護照,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9823號卷第72頁,下稱偵查卷),而該護照內所示遭變造之基本資料頁、偽造中華民國出境及入境查驗章戳,經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鑑識調查隊鑑識後,認附表所示之基本資料頁遭人變造,而中華民國出境及入境查驗章戳均屬偽造,此有上開調查隊於103 年11月28日出具之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28頁至第29頁反面),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基本資料頁、中華民國出境及入境查驗章戳聲請宣告沒收,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沒收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
├──┼─────────┼──────┤
│ 一 │中華民國護照第2152│1張 │
│ │94451 號護照內變造│ │
│ │之基本資料頁 │ │
├──┼─────────┼──────┤
│二 │蓋於中華民國護照第│出境章戳1 枚│
│ │000000000 號護照內│入境章戳1 枚│
│ │之第10頁之偽造的中│ │
│ │華民國出境、入境章│ │
│ │戳 │ │
├──┼─────────┼──────┤
│三 │蓋於中華民國護照第│出境章戳2 枚│
│ │000000000 號護照內│入境章戳1 枚│
│ │之第11頁之偽造的中│ │
│ │華民國出境、入境章│ │
│ │戳 │ │
├──┼─────────┼──────┤
│四 │蓋於中華民國護照第│出境章戳1 枚│
│ │000000000 號護照內│入境章戳1 枚│
│ │之第12頁之偽造的中│ │
│ │華民國出境、入境章│ │
│ │戳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