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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4號
原 告 陳淑芬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戴慶威
許芬青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民事庭審理。
理 由
一、本件原告陳淑芬因與被告戴慶威與許芬青未成年之子戴緯宏發生交通事故,嗣本院就戴緯宏之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以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728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此有戴緯宏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刑案紀錄表可參,合先敘明。
二、再原告先於104 年10月26日向被告二人未成年之子戴緯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以104 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1 號審理,嗣再於105 年3 月29日就被告戴慶威與許芬青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有各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與民事追加被告狀影本各1 份可稽,且因各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聲請,均在第一審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均屬合法,嗣本院於105 年7 月18日將附民原告向附民被告戴緯宏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並由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840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惟斯時漏未將原告對被告二人兼法定代理人戴慶威、許芬青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一併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移送本院民事庭予以審理,以茲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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