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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陳霈姿
被 告 鄭舜文
鄭瑞強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12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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