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審易,1818,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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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
第1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志城 年籍、住居均詳卷
被 告 阮竹莉 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馬翠吟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857號、偵緝字第1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其但書(於上開刑法條文適用範圍內),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590 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被告高志城、阮竹莉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其認定有無構成通姦罪、相姦罪所應適用之刑法第239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及其但書(於上開刑法條文適用範圍內),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

擬提出釋憲聲請書,準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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