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審訴,1424,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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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4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秉原
具 保 人 余宗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7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宗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秉原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余宗佑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並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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