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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0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天賜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續字第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黃天賜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業於民國105 年7 月6 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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