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桃交簡附民,123,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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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張孝萱
被 告 謝武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桃交簡字第20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許容慈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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