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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沈瑞雲
被 告 袁倫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 年度桃簡字第21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許容慈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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