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簡上,470,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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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品瀚
林賢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4日
105 年度簡字第361 號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7615、1117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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