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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黃素貞
被 告 張淑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6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吳佩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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