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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瑋
張裕政
李宇憲
曹賀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68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4 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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