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雅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6年3 月9 日所為之105 年度訴字第5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雅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蕭雅晴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所為之105 年度訴字第553 號第一審判決,於106 年3 月2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