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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凱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420 號、第4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凱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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