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訴,955,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坤 (已歿)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於105 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於106 年1 月2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佐。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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