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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曹勲璽
被 告 陳秉鋐
彭建和
李弘偉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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