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原 告 施忠年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許家瑋
被 告 李岳燊(原名李錦豪)
被 告 余奕宏
被 告 何祐緯
被 告 黃峯維
被 告 黃國恩
被 告 葉柏廷
被 告 吳俊緯
被 告 吳建興
被 告 呂珣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